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省各地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由走逃、失踪纳税户以及其它经地方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形成的欠缴地方税收情况,予以公告。
详细名单请点击
2013年1号欠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zip
2013年1号欠缴税款的个人部分.xls
2013年1号欠缴税款的企业或单位部分.xls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2月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省各地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由走逃、失踪纳税户以及其它经地方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形成的欠缴地方税收情况,予以公告。
详细名单请点击
2013年1号欠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zip
2013年1号欠缴税款的个人部分.xls
2013年1号欠缴税款的企业或单位部分.xls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