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19    浏览次数:3

  湘经信节能〔2013〕33号

  关于开展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经(工)信委: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工信部《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州经(工)信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落实工信部135号文件的工作部署。

  二、请各市州经(工)信委严格按照《湖南省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见附件1)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和大力推进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三、我委将不定期公布推荐节能评估机构名单,对节能评估机构从事节能评估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和考核,并将评议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告,督促节能评估机构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节能评估业务,确保节能评估报告的质量。

  四、从2013年起,我委将把各地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工作考核内容。请各市州经(工)信委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将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有关情况报我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附件:湖南省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点击下载)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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