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18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13-02-19    浏览次数:2

  17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9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过去当事人对价格意见不一产生矛盾纠纷,只能通过诉诸司法诉讼解决,该《办法》实施后,将为市民提供解决价格争议的重要便民平台,当事人双方只要愿意,即可通过价格争议行政调解程序解决价格纠纷、矛盾。

  《办法》规定,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市民在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时,当事人双方应带齐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单位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价格争议调解申请书;与价格争议事项相关的票据、凭证、合同、协议、公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价格调查、取证材料(含评估报告);必要的质量、技术、等级证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有关资料,到当地物价局的价格认证中心提出申请,价格认证中心收到申请书后,将对有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各类市场主体在日常工作、生活、消费等活动中产生的价格纠纷、价格矛盾等均可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因价格问题产生的争议,同样也可以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其中包括购买商品和服务产生的价格争议、火灾事故和交通肇事财产损失、居民楼上跑水给楼下邻居造成的财产损失、拆迁补偿金额等争议。

  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价格调解处理机构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但是,调解过程中确需聘请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加调解,以及需要进行质量、技术等专业检测、鉴定及价格评估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争议责任方承担。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一般在调解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束;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终结的,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调解不成的价格争议,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会给出价格争议处理意见,指导价格争议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同时,当事人有权就价格争议事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就价格争议事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延伸阅读

  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四个条件

  当事人双方均同意接受调解处理;申请人、被申请人与价格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具体的申请要求、确切的事实根据;有关当事人对争议事项的价格或者损失金额存在争议。

  八种情况不属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

  一是争议双方责任归属判定;二是争议事项涉及的财物、权利及其质量技术等级、品牌、型号、数量等状况认定;三是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四是涉嫌违法,依法应立案查处的;五是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提起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六是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七是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的物品所产生的价格争议;八是不宜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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