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备案管理作出新规

发布日期:2013-02-19    浏览次数:1

  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督促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日前,自治区财政厅、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备案的通知》(宁财(企)发〔2013〕69号),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投入和使用做出新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备案范围和备案时间,要求企业在每年的2月底之前,对安全费用进行备案。二是确定了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和备案程序。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财政、安监、煤监和企业主管部门实行联合审查、统一备案。三是实行分级管理,中央驻宁企业和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企业和属于自治区有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备案)手续的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年度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县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通知》要求,对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以及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未向财政、安全监管等部门备案的,安全监管、经信、建设、交通、煤监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安全许可(含安全“三同时”)手续;对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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