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125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2〕1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各部门组织分工和协调配合,扎实推动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确保“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现将有关工作分工如下:
一、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一)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
1.合理分解各市节能减排目标。(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负责)
2.合理分解各行业节能目标。(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合理分解各行业减排目标。(省环保厅负责)
(二)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4.加强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用电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跟踪监测,强化能源生产、流通和消费统计,建立健全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5.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省环保厅负责)
6.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7.修订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8.继续做好全省和各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公报工作。(省统计局、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9.继续做好全省和各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10.省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向全社会公告。(省经信委、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1.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负责)
12.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负责)
13.对成绩突出的市、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14.对工作不力、年度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能评、环评的阶段性限批,对其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监察厅负责)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四)严格项目行业准入。
15.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等项目建设前置性审批条件,严格信贷投放和审批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国土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负责)
16.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7.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经信委负责)
18.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经信委负责)
(五)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19.按照国家下达的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扎实稳步推进,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市、各责任企业。(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0.进一步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完善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使用办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度,并建立淘汰落后产能信息通报制度。(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1.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市,暂停办理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负责)
22.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坚决采取停电、停水、停气、停运、停贷,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措施。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负责)
23.加强对已淘汰企业的“后管理”,防止死灰复燃。(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负责)
24.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和企业提高淘汰落后产能的标准,扩大和调整淘汰范围。(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六)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25.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负责)
26.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推动资源型传统产业链向高、精、尖延伸,开发出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高端品牌产品并形成新业态和新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27.推进传统产业兼并重组,优化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能效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负责)
(七)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28.构建现代服务业体系,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和商贸流通等服务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服务业向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29.推进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型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和具有我省特点的煤层气产业、现代煤化工产业等“7 2”战略性新兴产业取得突破性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30.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以废弃资源循环利用、资源性产品深加工、新兴产业培育为重点,支持建设一批节能环保型龙头企业,推广应用一批节能环保型产品,发展壮大一批节能环保型服务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负责)
(八)调整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
3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我省“四气”产业有机、综合、平衡、协调发展,到2015年,全省“四气”供气总量达到150亿立方米,实现全省119个县(市、区)和交通干线、重点工业用户、重点旅游区“四气”全覆盖。(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2.因地制宜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兴能源。(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3.大力推进沼气工程和秸秆能源化利用,有序推进非粮生物燃料和生物固体成型燃料发展。(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34.加快推进加气站、充电店等配套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为清洁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供有力支撑。(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实施重点领域节能工程
(九)强化工业企业节能。
35.在煤炭、冶金、焦化、建材、化工、电力等六大主要耗能行业和重点用能企业,继续加大节能专项资金投入,支持企业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等节能改造工程。(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十)抓好农业和农村节能。
36.围绕猪、鸡、牛、羊四大产业,推广以集中畜禽养殖大中型沼气工程、“一池三改”、“四位一体”和“联户沼气”等农村节能减排模式。(省农业厅负责)
37.因地制宜,利用各种秸秆、薪柴、树枝、玉米芯等农村生产废弃物,试点推广高效低排放户用生物质炉、高效“吊炕”等农村生物质能利用工程。(省农业厅负责)
38.发展以农村沼气为纽带的循环农业工程模式100万亩,发展高效低排放户用生物质炉10万户,发展高效“吊炕” 25万户。(省农业厅负责)
(十一)推进建筑领域节能。
39.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标准执行率。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规划、设计、审查、产品认定、信息公示、专项验收、能效测评与标识等七项监管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40.制订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加快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41.强制推进屋顶以下12层新建建筑和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医院、学校、宾馆、洗浴场所等公共建筑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有步骤地推广地源热泵系统和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42.加强供热计量器具配备、供热计量收费和能耗定额管理。(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43.完成200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二)加强交通运输节能。
44.积极推进现代综合节能型交通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建设,优化交通布局,加强运输大通道、综合交通枢纽等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客运的“零换乘”和货运的“无缝衔接”。优化货运组织管理,引导货运企业规模化发展。加快发展第三方物流,有效整合社会零散运力,实现货运的网络化、集约化、有序化和高效化,提高货运实载率。(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45.大力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大各级财政对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及公交车辆购置的投入,加快快速公交系统(BRT)及公共交通场站的建设,建立以公共交通为骨干的绿色出行系统。(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46.加快淘汰高能耗、低效率的老旧设备,引导营运车辆向大型化、专业化、标准化、低碳化方向发展,加快形成高能效、低碳化、环保型的交通运输装备体系。(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负责)
47.发展甩挂运输、多式联运等现代运输组织方式。加强公路客运运力调控,严格执行实载率低于70%的客运线路不得新增运力的政策。(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48.大力推动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与退出工程、节能与新能源车辆示范推广工程、“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等交通运输十大节能工程建设。(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十三)促进商贸流通节能。
49.在批零、酒店、商场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低碳行动,鼓励和引导商贸流通企业采用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实施节能改造,优化企业用能设备配置,提高设备运行效率。(省商务厅负责)
50.强化商贸流通企业的用能管理,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51.加大“限塑”工作力度,引导生产企业实行“绿色包装”。提高耗材循环使用比重,杜绝餐饮服务业使用一次性筷子。(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负责)
(十四)推进公共机构节能。
52.开展节约型机关建设,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53.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加大新购公务车辆中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比例。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完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
54.加强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公共机构能耗网络监测平台试点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500万平方米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实现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1000万平方米,推动100个能耗高、节能潜力大的公共机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点项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五)引导居民生活节能。
55.继续以城乡居民用户为重点,大力实施高效照明产品补贴推广、节能空调补贴推广、节能汽车补贴推广等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56.鼓励和引导居民购买和使用能效等级二级以上的家电产品、节能环保小排量汽车。倡导乘用公共交通和骑自行车出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57.倡导合理消费和绿色消费、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负责)
四、实施污染减排重点工程
(十六)加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力度。
58.继续深入推进“2 10”重点工程。加强汾河源头和沿线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区域生态功能稳定。加快太原西山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对区域内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加强其他10市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59.开展生态恢复治理试点工作。重点开展对现有焦化、化工等工业企业废弃场地土壤修复的试点示范工作。大力实施“绿色生态工程”,到2015年,重点城市和85%以上的县(市)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主要河流水体水质实现明显好转;城乡生态建设和绿化水平明显提高,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与恢复,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县城)和生态市(县)创建取得突出进展,初步实现生态文明、环境优美、和谐宜居的城乡生态化目标。(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七)加大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力度。
60.以黄河中上游、海河流域及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制浆造纸、纺织印染、化工等重点涉水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力度,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行业污染排放标准特别限值标准,全省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分别下降50%。(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61.加快实施“一市一河”水污染治理工程。(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62.积极开展雨水收集、矿井水综合处理和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作,切实突破我省民用、工业用水的资源瓶颈。(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负责)
(十八)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63.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鼓励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进行适度集中,对污染物统一收集和处理。控制分散养殖户规模。配套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推进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省农业厅、省环保厅负责)
64.对农业重点污染源实施排污动态监测,指导养殖场进行污染治理。(省环保厅、省农业厅负责)
65.实施农村环境清洁示范工程,以自然村为单元,开展秸秆、粪便、生活垃圾等有机废弃物向肥料、燃料、饲料转化,实现农村庭院整洁、水源清洁和田园清洁化,农村环境清洁工程示范村实现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15年,6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储存处理设施,建设农村清洁工程示范村500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排污动态监测1000处。(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九)削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
66.进一步推进全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对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完善配套管网,加大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强化脱氮除磷功能,人口规模较大、具备条件的重点建制镇全部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现有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要提高到I级A,积极推进再生水回用。积极推进全省垃圾处理“县域全覆盖”工程,推进建设 “户集中、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置模式,加快城市与农村生活垃圾一体化无害化处理。积极探索垃圾分类处置和综合处理。全面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做好垃圾渗沥液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推进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工程和烟尘、工业粉尘治理。
67.强化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减排,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或淘汰,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设施,现役机组按照省政府燃煤电厂烟气脱硝限期治理要求时限,全部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8kg以内。鼓励建设钢铁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工程,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等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积极推进水泥行业脱硝工程建设,新建的新型干法窑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安装脱硝设施,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必须按照《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实施脱硝改造;实施焦化行业焦炉煤气精脱硫工程,控制焦炉煤气硫化氢含量50mg/Nm3以下;加强锅炉、炉窑烟气治理工程,建设工业炉窑烟气脱硝示范工程。开展燃煤电厂、冶金、水泥行业除尘提效改造,进一步削减烟尘和工业粉尘。(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山西电监办、省电力公司负责)
(二十一)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控制。
68.提高准入门槛,从源头控制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2011年,在全省范围内严格实施国家第Ⅳ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2015年前,太原市等重点城市实施国家第Ⅴ阶段排放标准。(省公安厅、省环保厅负责)
69.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对于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道路运输营运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营运许可。(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负责)
70.全面提升车用燃油品质,推进车、油同步升级。(省商务厅、省质监局负责)
71.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未取得合格标志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所有权变更等手续。外省转入机动车应达到转入时新车排放标准要求。(省环保厅、省公安厅负责)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二)把发展循环经济纳入法制化轨道。
72.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考核本级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主要负责人。(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3.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制度建设,对煤炭、焦化、冶金等行业实行产能总量控制,促进节约资源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就地转化率和传统产业循环率,将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负责)
74.加快推进循环经济标准化建设,推动全省节能减排、资源化和相关产品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制定相应领域的企业标准,开展循环经济发展水平及实施效果评价。(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负责)
75.建立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推进国家循环经济统计试点的各项工作,建立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负责)
(二十三)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
76.贯彻实施《山西省“十二五”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和工业等重点领域专项规划,指导各市和循环经济试点园区、企业做好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负责)
77.将循环经济作为转型发展的基本路径,按照“多联产、全循环、抓高端”的方式,以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循环产业链为前提,以国家及省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园区建设为重点,指导各地优化产业布局,统筹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和传统产业循环化发展。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加快整合和改造一批大的产业园区,通过产业聚集、产业耦合、产业链延伸,走高端化、配套化、集群化发展道路。对新建园区要加强规划指导,明确产业定位和发展目标,实现土地集约利用、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继续推动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按“一市一园”、“一县一企”增加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负责)
(二十四)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78.编制《山西省“十二五”清洁生产发展规划》。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负责)
79.对从事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负责)
80.严把清洁生产审核关,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对规范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成效明显的项目,包括清洁生产规划编制、重大共性技术推广、清洁生产技术示范、实施清洁生产改造项目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经信委负责)
81.开展全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考核评比,实行末位淘汰。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经信委负责)
(二十五)推进产业循环和资源综合利用。
82.以做强做细循环产业链为基本路径,积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建设。继续推动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冶金渣、赤泥等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和焦炉煤气、高炉煤气等的资源化利用。加强煤炭开采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二次资源的综合利用,推进产业链清洁化、绿色化延伸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负责)
83.建立重点废弃物申报登记管理和限期治理制度。对企业在年度生产过程中产生需特别监测的废弃物超过2吨的、一般工业废弃物超过1000吨的、废弃物堆存体积超过1000立方米的、生产过程中可利用废气的余热余压能量折合标准煤当量达到1000吨以上的,必须制订资源综合利用方案或者工业废弃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省环保厅、省经信委负责)
84.推动建筑和道路废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废弃物就地利用和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六)加快可再生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85.大力促进电子废弃物、报废机电产品以及其他废旧物资等“城市矿产”资源的循环利用与产业化。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重点在矿山装备制造、镁合金汽车零部件等方面培育再制造示范企业。建立废旧煤机回收和再制造方面的产品标准体系,加快我省再制造产业的发展步伐。推动城市社区布局再生物资利用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成集回收站(亭)、中转站、集散市场和加工中心为一体、点面结合的再生资源利用网络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负责)
(二十七)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86.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计划和定额管理,从严执行《山西省用水定额》。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对煤炭、焦化、煤化工、冶金、建材、造纸等行业的用水量实行限额标准管理、差别价格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87.鼓励企业优先利用地表水、雨水、城市再生水、矿井水等水资源,减少地下水开采和使用。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日排放废水1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省水利厅负责)
88.加强社会节水,将再生水利用纳入城市发展规划,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酒店、洗浴等节水和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在有再生水水源的区域内,优先使用再生水作为道路清扫、洗车、绿化和景观用水。(省水利厅负责)
89.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强农业节水灌溉设备和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省水利厅负责)
90.建设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自用一体化示范工程,创建以节水型企业(单位、校园、小区)为核心的节水型城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负责)
六、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八)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
91.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院校、科研机构结成产、学、研、孵技术创新联盟,针对节能减排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和城镇、农村节能减排的重点技术问题,在积极争取国家主体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基础上,每年投入一定数量的科技专项资金,集中力量突破一批节能减排核心关键技术,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新装备。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九)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
92.突出抓好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项目和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清洁生产等循环经济项目的科技示范,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负责)
93.加强实施重点行业节能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重点支持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负责)
94.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为重点,建设一批技术水平高、带动性强的节能减排产业化示范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负责)
(三十)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的遴选和推广应用。
95.根据《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在本省企业选择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减排潜力大、应用面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节能减排技术、设备和产品,在全省进行重点推广。编制并发布《山西省节能减排技术产品指导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负责)
(三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科技基础能力建设。
96.建立和提升一批省级以上节能减排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中试基地等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与产业化基地。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减排科技合作,联合创建实验室、研发基地。推动组建节能减排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建立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加强资源环境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负责)
七、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
(三十二)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97.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新增能耗分配与产业布局调控机制,制订《山西省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市人民政府,纳入全省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范围,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和考核评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三)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
98.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实行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负责)
99.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省环保厅负责)
100.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省环保厅、山西银监局负责)
101.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负责)
102.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相应的能评费用。(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四)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103.依法加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开展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统计等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各级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进入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示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要接受所在地区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省经信委负责)
(三十五)加强污染减排管理。
104.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烟气脱硫、脱硝、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加强污染防治重点企业的现场核查,重点对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焦化、建材等重点排污企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采取日常执法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严厉打击超标或超总量排放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擅自停运及偷排偷放行为,以及擅自停运自动监控系统或变更数据的行为。新改扩建项目在投入试生产前必须完成脱硫、脱硝或除尘等环保设施建设,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措施。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将氮氧化物、氨氮、烟尘、工业粉尘4项约束性指标纳入自动监控范围。完善总量监控系统,加强数据有效性审核,定期发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严重企业名单。(省环保厅负责)
(三十六)严格企业排污许可管理。
105.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中心的环境管理机制,把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必备要件,成为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环保凭证,任何单位不得无证或超证排污。结合“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总量指标分配方法,充分发挥总量控制的引导作用,促进现有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和污染防治措施。组织对企业持证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查处不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或不按规定进行排污许可证年检的违法行为。(省环保厅负责)
(三十七)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
106.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107.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省监察厅负责)
(三十八)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
108.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县级以上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省经信委负责)
109.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省统计局、省财政厅负责)
110.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初步完成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山西)建设,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省质监局负责)
111.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减排监控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九)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
112.提高“两高”行业准入门槛,研究制定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污染物排放等更加严格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负责)
(四十)健全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机制。
113.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各级节能减排预警调控联席会议机制,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测预警,及时跟踪提出针对性建议措施,定期发布预警公告,指导各市、各企业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实施联控联防。(省统计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八、完善节能减排政策机制
(四十一)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
114.拟定《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15.推进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行政法规立法工作。(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二)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116.继续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和资源性企业退出机制。(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负责)
117.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18.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完善集中供热收费政策,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负责)
119.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按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20.严格落实脱硫电价,研究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将差别电价收入用于支持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负责)
121.继续推进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改革。(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122.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全面落实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奖励政策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所有市、县全部开征污水处理费,征缴的污水处理费要全部用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建设,不足部分同级财政列出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切实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所需经费。加强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创新收费方式,提高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
(四十三)完善财政激励政策。
123.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加大省本级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等各类政府性资金对节能减排的扶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
(四十四)强化金融支持力度。
124.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山西银监局负责)
125.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负责)
126.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省人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山西银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证监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负责)
127.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省环保厅、山西保监局负责)
128.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山西银监局负责)
(四十五)加快推进“领跑者”能效对标和提升工程。
129.贯彻执行国家“领跑者”能效标准,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