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3-02-20    浏览次数:2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贯彻执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自觉性

  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近几年,经过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的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也已由重点“治重”、“治乱”转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有效防止反弹的新阶段。但是,与全国其他地方一样,当前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然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放松了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对农民负担监管不力;一些部门巧立名目、变换手法乱收费、乱罚款;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按规定取消有关收费项目;一些乡 (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公费订阅报刊没有严格执行“限额制”;一些地方支农惠农政策落实不到位。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要清醒地认识农民负担形势发生的新变化,克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可有可无的思想。继续保持减轻农民负担的高压态势,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二、切实加强涉农收费和价格的监管

  要切实加强直接针对农民收费项目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以及截留、挪用农民款物的行为。要继续实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重点抓好以下监管工作:所有涉农单位或部门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财政、物价以及农业部门,要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物价部门要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积极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教育部门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人口计生部门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国土资源部门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农民,除收取土地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民政部门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价格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严禁向代宰户多收费用。财政部门负责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落实,并严格监督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的发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物价、水利部门要在总结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降低农民水费支出。   

  三、不断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

  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格规范议事程序,准确界定适用范围。从2013年开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按绝对数额来确定。每个农村人口和其他常住(一年以上)受益人口,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筹劳对象为上述受益人口中男性18周岁-55周岁、女性18周岁-50周岁的劳动力,每年每个劳动力最多不超过5个标准工日。以资代劳工价,按照每个工日不超过30元的标准执行,并严格控制数量、比例,防止以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进行严格审核,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按照民主议事、方案审核、监督检查等环节操作,规范组织实施。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坚决纠正层层下放限额标准权限,乡镇统筹使用、县级集中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以及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等违规问题。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加大奖补力度,扩大奖补覆盖面,完善制度办法,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四、深入开展乱收费、乱罚款及乱摊派专项清查

  各地要继续深入开展对村级组织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如需工作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的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加强对向村级组织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费事项的日常审核监管,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监管,深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等问题,加大动态监管和跟踪督查力度,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五、强化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严格落实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对不符合减负政策规定,超限额、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收费的,一律不予审批;继续坚持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将政策范围内农民承担的费用及有关涉农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举报电话等,向农民公示;继续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主要党报党刊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力度;继续严格执行农民负担案(事)件 “责任追究制”,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并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案)件,要追究有关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大对涉及农民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

  加强涉及农民负担事项的检查监督,对向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违规违纪收取的各种款项,坚决予以退还;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按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对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坚决予以降低。严格实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各地要将减轻农民负担检查制度固定化、长效化,常抓不懈,促进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突出重点,及时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各种问题,通过自查、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对农民负担信访案件的督查督办力度,对问题较多的地方要专项督查督办,综合治理检查结果将在全省进行通报。

  七、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落实农村基本政策的主要抓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坚持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加强队伍建设,配齐专职人员,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机构的正常运转,推动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不断巩固已取得的工作成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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