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创业型城市(县)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市)” 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关注民生、兴晋富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创业型城市(县)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市)”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思路,创造有利条件,切实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31日
关于开展“创业型城市(县)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市)” 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国发〔2012〕6号)精神,按照《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稳定和扩大就业”任务要求,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创业型城市(县)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市)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双创建”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双创建” 活动的意义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劳动年龄人口增长仍处在高峰期,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总量不减,而经济增长对就业岗位的拉动作用没有明显变化,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依然突出。另外,由于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和综改试验区建设的全面启动,新兴产业和第三产业快速发展,劳动者技能素质与岗位需求不相适应,就业的结构性矛盾进一步显现,全省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因此,必须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加大力度实施创业就业工程,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同时广开就业门路,多渠道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
当前,深入开展“双创建” 活动,通过政策扶持和引导,创造和开发新的就业增长点,示范带动全省就业工作,意义深远。一是加快转型跨越发展的客观要求。创业是最重要的经济活动,鼓励和引导创业,有利于加快新型工业产业的发展,是促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是适应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实现城乡一体化、市域城镇化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激发农村生产活力,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二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根本途径。鼓励扶持创业和转移就业,可以促进各种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促进劳动者自主选择,得到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发展空间,是城乡居民积累财富、增加收入最重要、最积极、最有效的途径,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三是维护城乡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就业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稳定的就业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鼓励和扶持劳动者成功创业、有序转移就业,有利于提升就业的质量和稳定性,有利于缓解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总量压力和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有效预防和控制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指导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科学创建、突出重点、分步推进、严格考评。通过开展“双创建” 活动,激发创建县(市)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树立创业就业先进典型,示范引领全省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充分就业,推动我省转型跨越发展。
(二)工作目标。
1、创业型城市(县)在三年内完成创建任务,达到以下创建目标:新增创业实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户数年均递增5%以上,其中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占当年新增创业实体总数的20%以上;实现创业的劳动者人数与其带动就业人数的比例达到1∶3以上;新增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人数占当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50%以上;经过创业培训后开办创业实体人数占创业培训总数25%以上。
2、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市)在三年内完成创建任务,达到以下创建目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占当年农村从业人员总数的40%以上;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以上;乡(镇)、村工作平台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并与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接贯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作用发挥明显;各项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三)工作任务。
开展“双创建活动”,要以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工作考核等工作体系建设为重点,按照动员准备、全面实施、总结提高三个阶段分步推进创建工作深入开展,达到预定创建目标。(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1、2。)
三、职责分工
在省政府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框架下,成立省推动“双创建”活动领导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双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有利于劳动者创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产业发展规划,放宽民间投资领域,简化项目审批程序。
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指导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制定完善扶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重点扶持发展小微企业,大力发展创业型、就业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推动建立中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吸纳农村劳动者就业示范基地。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所属高校、职业院校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意识教育;指导建立大学生创业实训基地,开展大学生创业实训实践活动;协助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省科技厅:负责鼓励和引导科技创业,落实科技创业扶持政策;推进科技创业园、科技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发挥科技创业创新扶持资金效益,支持科技创业项目发展;建立科技创业项目库,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
省财政厅:负责完善落实促进创业和转移就业财政扶持政策,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促进创业专项资金;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贴息工作,加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促进创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创建工作综合协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等促进创业和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持政策;研究制定创建工作统计、考核指标体系;通报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建立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创业就业服务体系,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和劳务对接基地建设。
省国土厅:依法从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等方面支持各类劳动者创业和鼓励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从城乡建设规划方面支持劳动者创业和就地就近就业;支持创业主体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领域;鼓励重大项目建设优先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规划指导建筑业、房地产业中的创业企业发展;支持创业园区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
省农业厅:指导、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民因地制宜发展现代农业,培育农民种养殖、农产品经销和加工专业户,规划指导农业产业化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农业经济建设。
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实施促进商贸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社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创立与发展;推动企业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家政服务、生鲜食品供应等传统服务业的升级换代,为创业就业提供更大空间。
省工商局:依法对市场主体登记,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积极指导并为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登记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积极履行“信用山西”建设组织协调职能,归集、整合各部门提供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为政府、企业和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落实国家促进创业及带动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优化税收服务。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推动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提升金融服务质量;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及时提供灵活便捷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和其他形式的信贷扶持,负责做好相关信贷数据的统计工作;鼓励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创业企业、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融资渠道。
省总工会:负责组织开展创业就业帮扶活动,督促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创业就业扶持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积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团省委:发挥促进青年劳动者创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青年创业培训、创业辅导和融资服务工作,拓宽青年创业渠道;树立青年创业典型,推动建立“青年创业见习基地”、“青年创业孵化基地”。
省妇联:宣传贯彻国家扶持妇女创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妇女自主创业;开拓适合妇女创业的市场领域,树立妇女创业典型;建立妇女创业实训及孵化基地;负责开展“巾帼创业”等多种形式的妇女创业服务活动,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转变就业观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努力提升妇女创业能力。
省工商联:负责发挥对民营经济的桥梁、助手作用,加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创业企业的指导、服务,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创建活动的市、县,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创建活动领导机构,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落实工作职责。各创建市、县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分解细化工作措施和目标责任,落实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其职能,共同推动“双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创建市、县要按季上报创建工作进度和工作情况。省按季对创建工作进行通报,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加强对各创建市、县进行工作督导和检查。对采取措施得力、工作推进较快、任务完成较好、社会评价较高并在一些方面取得成功经验的,及时通报表扬;对采取措施不力、工作进展缓慢、政策落实不到位、创业就业环境不宽松、群众反映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深入宣传“双创建” 活动的重要意义,宣传创业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方针政策,引导城乡各类劳动者积极转变就业观念,激发劳动者创业就业热情,使更多的劳动者通过“双创建”活动获得更加广阔的就业空间;带动全社会主动参与支持创业就业工作,合力推动“双创建”工作深入开展,营造和谐社会环境;加强舆论引导,培育创业和转移就业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创业型城市(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2、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1
创业型城市(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方针政策,继续推进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现就在全省开展创业型城市(县)创建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创建创业型城市(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济发展环境较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快;
(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创业培训扎实有效,创业服务发挥积极作用;
(三)就业政策体系完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促进创业扶持政策落实较好;
(四)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创建工作,积极性高,工作基础较好。
各城市(县)要按要求积极申报、开展创建工作。对开展创建工作的城市(县),省里将给予工作指导,提供政策支持。
二、创建创业型城市(县)主要工作任务
通过开展创业型城市(县)创建活动,使劳动者实现创业的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人数大幅增加,创业带动就业效应更加显现。具体要抓好“五大体系”建设:
(一)组织领导体系。
1、在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框架下,成立政府领导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有关方面参加的创建创业型城市(县)工作领导小组。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创建的日常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办公场所,健全岗位职责、监督检查、信息统计、业务考核等工作制度。
3、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创建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制订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将创建活动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5、充分发挥工商联、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创业就业促进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的作用,建立创业带动就业的社会化运作机制。
6、宣传创业文化,弘扬创业精神,为创建创业型城市(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政策支持体系。
1、制定出台相关文件,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决策部署,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体系。
2、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创业者在市场准入、行政管理、融资服务等方面遇到的突出问题,改善劳动者创业环境。
3、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促进创业专项资金,对创业项目开发、创业场地租赁、创业孵化服务等给予一定补贴。
4、依法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完善操作办法,提高审批效率。
(三)创业培训体系。
1、广泛动员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院校开展创业培训,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对象范围,实现创业培训全覆盖。
2、实施创业培训机构定点管理,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创业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经过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率达到25%以上。
3、建立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发挥其在创业培训中的示范、引导作用。
(四)创业服务体系。
1、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成立专门组织,配备专门人员,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工作,负责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综合管理、指导、服务以及创业指导技术开发等。
2、建立一支不少于20人、由创业和经营管理方面的企业家、学者、专家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创业指导和服务队伍。
3、建立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为创业者开辟创业“绿色通道”;推行联合审批、限时办结制度;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
4、建立创业项目库,实行创业项目采集、评估和定期发布、推介制度。设区的创建城市每年入库创业项目不少于300个,县级创建城市(县)不少于150个。
5、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开展远程创业培训服务,为创业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跟踪指导。
6、将创业服务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村),扩大创业政策宣传、创业项目指导和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咨询等服务工作。
7、开展创建信用社区活动,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和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
8、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范服务功能,强化政策扶持,组织一批创业者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实体成长创造条件。各创建城市(县)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主导产业,至少建立1个创业孵化基地。设区市以建立多行业、多领域的综合性创业孵化基地以及适合高校毕业生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孵化基地为主,其他城市(县)以建立本地主导、特色产业创业孵化基地以及适合农民工的创业孵化基地为主。
9、优化市场准入环境,根据创业者申办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的意愿,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依法注册登记。
10、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和“诚信市场”认定活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五)工作考核体系。
1、建立创业带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统计制度,定期对创建工作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
2、开展创建活动责任制考评,将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纳入当地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体系,把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绩效考评纳入政府对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创建创业型城市(县)活动领导小组定期对创建工作进行督查,强化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建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长效机制。
三、创建创业型城市(县)应达到的基本标准
(一)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工作考核“五大体系”基本形成,并积极发挥作用。
(二)反映创业整体水平的有关指标大幅提升:
1、新增创业实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户数年均递增5%以上,其中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占当年新增创业实体总数的20%以上;
2、实现创业的劳动者人数与其带动就业人数的比例达到1∶3以上;
3、新增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人数占当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50%以上;
4、经过创业培训后开办创业实体人数占创业培训总数的25%以上。
四、创建工作实施步骤
从2012年7月开始,用三年时间、分三个阶段实施创建活动: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2年7月-2012年12月)。制订出台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成立创建活动领导机构,明确创建活动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动员广大劳动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3年1月-2014年6月)。以落实创业政策、强化创业培训、完善创业服务为重点,积极推进创建各项工作开展,并取得成效。同时,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4年7月-2014年12月)。对创建活动认真进行总结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同时,做好反映创建活动实效相关基础数据、资料采集和整理工作,加强定量、定性分析,接受考评。
五、创建工作绩效考评制度
(一)各创建城市(县)普遍完成前两个阶段创建任务后,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初评,将“五大体系”创建工作任务逐条逐项细化分解,按照百分制评分办法,制定考核项目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在各创建城市(县)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全省统一考核。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为初评合格。
(二)三个阶段创建任务完成后,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织最终考评。对照创业型城市(县)应达到的基本标准,采取纵向、横向数据比对的办法,对反映创业的有关指标进行考核。
(三)经考评,创建工作达到创业型城市(县)基本标准的,由省认定为“省级创业型示范城市(县)”。
附件2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市)创建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加快城乡就业统筹,推进农村劳动力平等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巩固转移成果,扩大转移规模,提高转移质量,现就在全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市)创建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创建示范县(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城乡经济发展环境较好,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
(二)县、乡、村就业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务输出等就业服务工作扎实有效;
(三)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完善,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实较好;
(四)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创建工作,积极性高,工作基础较好。
各县(市)要按要求积极申报、开展创建工作。对开展创建工作的县(市),省里将给予工作指导,提供政策支持。
二、创建示范县(市)主要工作任务
通过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市)创建活动,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规模进一步扩大,转移就业质量稳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具体要抓好六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在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框架下,建立政府领导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组织参加的创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市)工作领导小组。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创建的日常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办公场所,健全岗位职责、监督检查、信息统计、业务考核等工作制度。
3、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创建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制订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将创建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5、宣传国家及省积极的就业政策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意义,为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6、建立创建工作信息专报制度,每季度向省双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上报创建工作情况和相关信息,重要工作情况及时报告。
(二)强化政策支持。
1、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相关文件,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扶持体系。
2、全面落实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和劳务输出等财政补贴政策,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扩大政策扶持效应。
3、落实鼓励和支持农村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完善操作办法,提高审批效率。
4、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的政策性障碍,改善农民进城务工环境。
(三)健全服务体系。
1、加强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发挥其在就业服务方面的主导作用,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免费、优质服务。
2、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要求,加强乡(镇)、村基层工作平台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延伸到乡村。
3、建成覆盖县、乡、村三级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体系,将各项公共就业服务纳入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
4、规范和发展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扩大乡村劳务信息员队伍。
(四)拓宽转移渠道。
1、实行有组织的异地转移就业。加强与输入地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建立多层次、全方位、制度化的双向对接机制,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鼓励各类劳务公司、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加强联合,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协作。培育和壮大具有地方特色和较高知名度的劳务品牌,扩大劳务输出。
2、引导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发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域经济发展吸纳就业的作用,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渠道。发展农村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扩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特色经济,形成公共投资、产业发展带动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良性机制。
3、扶持自主创业。加强农村劳动力创业培训,鼓励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构筑绿色通道和创业服务平台,为农村劳动者提供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五)完善工作模式。
1、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为目标,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
2、统筹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分类实施劳动预备制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等各类培训,大力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定点”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依托乡(镇)、村工作平台,采集适合农村劳动力的岗位信息和创业项目信息,开发适合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服务项目,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完善农村劳动力就业信息调查统计制度,建立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动态管理机制。
4、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保障生产安全,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六)健全考核制度。
1、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相关统计制度,定期对创建工作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
2、加强对创建工作的考评,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作为政府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创建示范县(市)应达到的基本标准
(一)转移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占当年农村从业人员总数的40%以上;
(二)转移就业工资收入增加。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以上;
(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乡(镇)、村工作平台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并与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接贯通;
(四)政策扶持效应更加明显。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有资质的职业中介机构转移就业的人数占当年新转移就业人数的30%以上;接受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的人数占当年新转移就业人数的30%以上;各项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四、创建工作实施步骤
从2012年7月开始,用三年时间、分三个阶段实施创建活动:
(一)动员准备阶段。制订出台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成立创建活动领导机构,明确创建活动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广泛开展创建活动宣传活动,动员广大农村劳动力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转移就业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以落实就业政策、强化职业培训、完善就业服务为重点,积极推进创建活动各项工作开展,并取得成效。
(三)总结提高阶段。对创建活动认真进行总结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同时,做好反映创建活动实效相关基础数据、资料采集和整理工作,加强定量、定性分析,接受考评。
经考评,达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市)基本标准的,由省认定“山西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