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运动员是体育事业发展的主要力量,加强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做好运动员的保障工作,对于保障竞技体育事业健康发展,促进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解决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23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运动员文化教育管理体制和教学体系
(一)坚持“以人为本、科教兴体”的指导方针,以学历教育和素质教育为基础,以技能培训为重点,以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和有利于二次就业为目标,坚持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相结合,整合教育资源,不断拓宽办学形式,努力提升我省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质量和水平。
(二)全省各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运动员文化教育的领导,建立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分工明确、紧密合作的领导机制和运行机制。运动员训练、参赛、日常管理、教练员招聘和培训等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运动员文化教育,包括教学管理、教师招聘和培训等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要建立和完善各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运动员文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导制度,及时研究、督导和解决运动员文化教育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省体育局各直属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要配备专职文化教育管理人员、各运动队要有专人负责运动员的文化学习。运动员文化教育要列入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各运动队的目标责任进行考核。承担运动员文化教育的高等院校、山西体育职业学院和各级体育学校要采取措施,真正把各项教学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运动员运动训练的全过程纳入教育序列,县级体校纳入九年义务教育,市级体校纳入中等体育专业教育,优秀运动队纳入大专和大学本科乃至更高层次的教育。通过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办学格局,巩固和逐步扩大我省体育职业院校规模,夯实我省培养输送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和各类体育人才的基础。为确保不同年龄层次的运动员都能接受较为系统的文化教育,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采取就近中小学就读或由山西体育职业学院负责授课等方式,确保适龄运动员(含集训运动员)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享受国家有关义务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切实办好三年制和五年制中专。山西体育职业学院创办竞技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中学、体育小学。有条件的市级体育运动学校可创办体育中学,附设山西体育职业学院运动训练专业大专班。山西体育职业学院各教学班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建为市级体育运动学校。
(四)积极整合体育和教育资源,努力推进体教结合,为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创造良好条件。山西体育职业学院、各市体育运动学校和各类竞技体育运动学校要积极吸纳优质教育资源,拓宽办学形式。省体育局继续与山西大学、北京体育大学等高等院校联合办学。省、市体育局要主动与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企业集团等单位联办、共建优秀运动队,并在经费和教练员选配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力争在“十二五”期末在全省形成以山西体育职业学院为中心,省内重点高校为依托,各市级体校为基础,集基础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为一体的运动员文化教育体制。
(五)各级政府及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办体育学校的建设,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通盘考虑,协调推进。公办体育运动学校的文化教师与普通学校的文化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二、拓宽培养输送渠道,调整和完善教学内容与方式
(六)各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和输送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体育院校毕业生和运动员上学深造。报考我省体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体育院校的运动员,按照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及我省新课改基础上的高考改革方案实施进程可实行单独招生,由省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运动成绩达到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标准的运动员可免试入学,推荐进入高等院校学习。山西体育职业学院和各市体育运动学校可跨省、市招生,毕业生可参加对口招生、专升本全省统一考试,统一录取,为运动员继续学习深造提供方便和机会。加强体育特长生的招收和管理,放宽入学、转学条件,适当扩大体育特长生的招生比例,保障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和输送。山西体育职业学院和各级体育运动学校要继续搞好运动员的函授教育。鼓励在役运动员通过成人教育、远程教育等方式灵活接受高等教育。
(七)各级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教学研究,制定符合运动员文化教育特点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课程教材、准入标准、文化教育管理考核办法和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水平。
(八)坚持读训并重的方针,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运动训练要协调发展。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对青少年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改革和完善青少年的竞赛体系,合理安排运动员的比赛时间。青少年比赛时间要安排在假期,并就近参赛。要切实保证运动员文化学习时间,每周学时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运动队外出训练,所在学校要选派优秀教师跟队教学,有条件的学校可实施远程教育。运动员参加比赛,赛后要集中补课或个别辅导。接收运动员的高等院校和山西体育职业学院要建立和实行符合运动员文化教育特点的学分制和弹性学制。鼓励运动员自觉地坚持文化学习,设立运动员文化学习奖学金、助学金。各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运动员教育的评估检查。
(九)积极开展“双证”教育,将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内容纳入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必修课程。坚持以技能教育为重点,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和社会需求,设置与体育行业相关和比较接近的专业,如体能训练、运动康复、运动营养、运动保健、运动心理、体育服务和面向新兴职业、新工种的专业,积极为社会培养具有体育特色的技能型、应用型人才,不断拓宽运动员的再就业渠道。
(十)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双师”队伍的培养,强化用人激励机制,鼓励和重用优秀教师到教学训练第一线上岗执教,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质量。
三、加大投入力度,不断改善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办学条件
(十一)各级财政、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运动员文化教育经费的投入,各级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和体育中小学校的训练竞赛经费、文化教育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费投入力争每年有所增加。学校的基建投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向当地政府申报解决。承担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各高等院校、各级各类体育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地方有关法规,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自身优势举办体育技能培训、健身咨询服务、有偿比赛、广告宣传、社会赞助等,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各级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和体育中小学都要建立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监督体系,确保各项经费落到实处,专款专用。
(十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体育院校要组织专业人员制定运动员文化教育和技能培训机构的设施设备标准,加强设施建设,改善教学条件。省体育局各直属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山西体育职业学院作为培养体育竞技人才的重要基地,要抓紧规划,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加大投入,同时充分利用好国家政策,开发引资,尽快建设和完善适合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训练竞赛的各种教学训练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四、积极完善并认真落实有关激励和保障政策,切实维护运动员切身利益
(十三)强化对运动员的有效激励,探索建立与岗位责任、风险和工作业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完善运动员津贴奖金和运动员参加国际重大比赛的奖励方式等政策。各级财政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将运动员津贴、奖金等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并监督落实。
(十四)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督促检查,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各地要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要针对运动员的职业特点,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和保障机制。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护理和康复等相关费用,并按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尚未纳入工伤保险的运动员,应确保参加当地工伤保险。
(十五)完善运动员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运动医疗康复机构,各地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支持体育训练单位开展运动康复业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为运动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机构可以按规定申请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
(十六)科学规范训练,强化运动性伤病防治措施,切实做好运动性伤病的预防工作。在运动员、教练员和管理人员中广泛开展伤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严格规范训练,加强医务监督,强化防护措施,切实提高科学训练水平,减少运动性伤病的发生。加强伤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条件的训练单位可以探索建立运动康复部门,通过选派和合理配备运动医学专家、医生、康复专业人员,引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等方式,进一步提高防治工作水平。
(十七)切实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通过组织安置、提供就业支持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办法,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帮助运动员实现职业转换。
1.组织安置。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世锦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运会、青奥会前三名的省内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在并的省级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进行指令性安置;获得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全国城运会前三名,全运会4-8名,全国智运会第一名的省内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由输送运动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在本市范围内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进行指令性安置。实行组织安置的退役运动员必须服从安置,按时报到,自调令下达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报到的,视为放弃组织安置,从第7个月起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其档案由安置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转入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对于获得名次的优秀运动员,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用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需要招聘获奖优秀退役运动员,可以经过考核后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2.自主择业。达不到组织安置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和达到组织安置条件本人自愿申请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按自主择业办理。自主择业运动员退役时,按规定领取退役费和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各级体育和财政部门应建立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经济补偿金标准。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资金要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运动员自主择业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对退役运动员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政策性支持。
3.因才安置。各级中小学招聘体育教师时,对取得教师资格证并符合教育部门教师任职资格的退役运动员,实行单独考试、考核、招聘的政策。使用体彩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所在单位,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聘用退役运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在聘用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场地工、健身教练等体育特有工种工作人员时应优先录用获得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退役运动员。
五、构建和完善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帮助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换
(十八)各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助各级体育部门做好退役运动员在职业转换过渡期内的综合培训、专项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退役运动员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各级财政和体育行政部门应按运动员编制10%的退役比例将运动员职业转换培训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十九)提供就业指导和援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运动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通过专门机构的职业规划、测评、咨询服务等手段,帮助运动员掌握求职、创业的信息和方法。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困难运动员,可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服务及相关政策。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
(二十)成立山西省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省体育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每四年专题研究落实一次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
(二十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强化相应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保障工作经费。各级体育、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开展工作,保证我省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