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5月1日实施

发布日期:2013-04-01    浏览次数:2

  2013年5月1日,新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将发布实施。

  新规定拟对进口乳品商建立黑名单制度,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口乳品商信誉记录。如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机构可将其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可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对于问题乳品,新规定要求进口商必须实施召回。根据新规定,进口乳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乳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告。这意味着,企业如对中国出口奶粉,须提供奶粉生产奶源的饲料、养殖、兽药等情况,并与中国国内推行的乳制品安全追溯体系挂钩。即进口奶粉,可追溯到海外奶源地。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乳制品进口商,一方面要从合法渠道采购合格的进口乳制品,并主动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另一方面要保存供应商及产品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建立、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确保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可及时追溯或配合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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