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20    浏览次数:6

川经信冶建〔2013〕87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3〕19号),现将我省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我委负责全省建筑防水卷材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推荐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本地区建筑防水卷材企业准入公告申报的受理、初审、推荐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二、凡具备《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中规定条件的建筑防水卷材生产线所属企业,可向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准入公告申请,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第五条和《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应认真组织符合《暂行办法》和《准入条件》的当地企业进行申报,并对企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和《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进行认真初审,同时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一式4份,并附电子版)与初审意见报送我委。

  四、凡进入工信部准入公告名单的建筑防水卷材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准入条件开展自查。我委将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也应进行相应监督检查,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我委冶金建材处审查。

  五、对进入公告的建筑防水卷材企业有《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我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在工信部原材料司网站文件发布栏下载《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含准入公告申请书)及《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

  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冶金建材处贾小蓉刘道君

  电话:86265723、86266209

  电子邮箱:jyj208@163.com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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