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国家局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20    浏览次数:6

川食药监安〔2013〕9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3〕362号)要求,经研究,现将我省贯彻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决落实麻精药品的监管责任

  麻精药品是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管制的特殊药品,加强特药监管事关国家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主动协调联系公安禁毒部门,不断强化“地方政府负总则、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监管责任体系,完善“抓、推、帮”的工作机制,当好特药监管的抓手,科学监管的推手,企业依法经营的帮手,保证麻精药品可及性。要与麻精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责任,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坚决杜绝流入非法渠道。

  二、坚决落实麻精药品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各麻精药品经营企业要牢固树立麻精药品安全和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不断学习提高麻精药品管理政策法规水平,建立和完善麻精药品购进、储存、运输、经营等各项管理制度和机制,切实查找经营中的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实现麻精药品经营规范安全、责任可追究的责任体系,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质量和安全水平。

  三、认真开展麻精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进入和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川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验收标准(暂行)》等相关规定和标准,全面开展现有麻精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监督检查,检查分三个阶段。

  一是自查阶段。要按照国家局、省局的《通知》要求,麻精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企业自查完成后于3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是检查阶段。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现有麻精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的情况要对照申报条件和验收标准如实详细记录,并于2013年4月15日前上报到省局。三是督查阶段。省局将督查抽查,并依据督查和各市(州)食品药监局监督检查的情况,经综合评定,形成我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名单,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坚决予以清退。

  链接: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3〕362号)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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