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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规划(2012-2016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07    浏览次数:2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垦)厅(委、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切实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规划(2012-2016年)》,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划的重要性

  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力强。农业科技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支撑,是突破资源环境约束的必然选择,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决定力量。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对于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发挥农业科技整体效率、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2012年国务院印发的《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将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工程列为“十二五”时期的重大建设工程之一,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规划(2012-2016年)》即将全面启动实施。各级农业部门要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建立工作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切实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严格把关,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扎实做好项目申报工作,严格按照每类项目的建设布局、建设内容、建设标准、选项条件遴选项目,依据相关“学科群”建设工作考核结果,按照“成熟一批、申报一批”的原则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国家农业科技创新平台着重改善中央级农业科研单位的科研设施设备以及信息网络系统,建设重大科学工程、科研用房、试验基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等项目。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着重加强省级以上农业科研单位仪器设备及配套实验设施建设,以“学科群”为单元建设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和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农业应用研究示范基地着力提升重点地市级农业科研院所的设施装备水平,建设种植、养殖等示范基地。各类项目要在统筹现有条件基础上,依据有关制度规范和建设标准,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的编制、申报、评估和审批等工作,做到依据充分、规模适度、经济合理。要认真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环评、节能、消防、绿化、人防、市政等前置审批手续,确保建设条件落实到位。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后方可安排投资的要求,依据项目进度和建设需要科学测算年度投资需求,审慎编报年度投资计划。

  三、精心组织,圆满完成规划任务

  各级农业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批复文件,规范科学开展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要认真做好开工准备,科学制定实施计划,合理安排工期,确保投资一旦下达,即可开工建设。要做好投资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有序推进项目建设。要加强项目管理,减少项目实施中的变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调整投资规模。因政策调整、建设条件变化,确需调整投资概算或建设内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方案并向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变更和概算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切实杜绝随意变更。要健全基建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项目建成后,要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统一招标采购,其中进口仪器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办理报批手续。

  四、强化保障,努力实现规划预期成效

  各级农业部门作为规划实施的责任部门,应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理解支持,主动与地方有关部门做好沟通衔接,努力为规划实施创造良好条件。要创新项目管理机制,优先支持区域优势明显、特色突出、基础条件好、科研成果多的科研单位,切实发挥投资对科技创新的引导带动作用。要统筹考虑规划建设任务,在项目申报之前协调省级发展改革或财政部门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不得使用现有资产或其他项目资金顶替地方配套资金。要创新运行机制,推动农业科研单位资源共享、协同创新,打破研究内容趋同、分工不明、条块分割、资源分散的状况,建立大开放、大协作的科技攻关模式。要加强队伍建设,开展项目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充分发挥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等专业机构的作用,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要认真总结、广泛宣传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努力为规划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农业部

20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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