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农业科技创新步伐,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支持农业科技型企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和安徽省科技厅《促进“十二五”农民收入倍增的实施方案》及省农委、科技厅、财政厅《安徽省农业科技创新工程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认定范围是指黄山市在现代农业产业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对提升现代农业特色产业水平和规模、促进当地农民增收具有较强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认定条件:
(一)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方向,在黄山市内注册,注册经营年限在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健全,信誉良好,资信评价等级达到AA级以上;
(二)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规模在年销售收入2000万以上,有完善的科技管理制度,对当地农民增收具有较大带动作用;
(三)企业有独立的研发机构或具有长期稳定合作的技术依托单位,所采用的种、养、加技术和品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水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要品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大市场潜力;
(四)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从事技术创新、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以上;
(五)企业每年用于农业技术开发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总额的3%;
(六)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七)企业的环保行政审批手续完备,在产品研发、生产经营过程中,环保达标。
第四条 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提供自我评价相关材料(一式四份);
1、《黄山市农业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3、经社会中介机构审查验证的企业上年度和近期财务会计报表;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经主管人事部门盖章);
5、知识产权证书、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县级以上科技立项证明、农业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6、银行资信评价等级复印件;
7、技术依托的科研院所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8、环保部门提供的环保证明等相关文件。
(二)初审
区县、市经开区企业报辖区内科技局(科技办)初审,市直企业报主管部门初审,无主管部门直接报市科技局。
(三)审核认定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农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且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企业,批准认定。
第五条 奖惩事宜
(一)被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将其列入重点联系单位,在申报农业科研、成果转化、技术创新等项目时优先推荐立项,并在人才、信息等方面进行优先扶持。结合项目申报,优先安排经费重点扶持。
(二)经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须重新认定。
(三)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5、经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的,应重新申请。
第六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