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丹学院的函》(京政函〔2012〕3号)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变更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的函》(京教函〔2013〕238号)收悉。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结果,经研究,现批准中国科学院大学与丹麦哥本哈根大学、奥胡斯大学、南丹麦大学、奥尔堡大学、洛斯基勒大学、丹麦科技大学、哥本哈根商学院和哥本哈根信息技术大学等8所丹麦大学合作设立中国科学院大学中丹学院,其英文译名为Sino-Danish College at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中国科学院大学中丹学院是中外合作探索培养高新技术学科领域国际化高水平研究型人才的有益尝试。请你市依法进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中外合作办学者进一步凝练学科专业特色,提升师资队伍质量和水平,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中国科学院大学中丹学院收费项目标准及招收境外学生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信息表(1428N).doc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教育部
201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