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我省农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四川省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循环经济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农综办〔2013〕75号)等文件规定,根据省级专家评审意见,2015年,省财政下达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循环经济发展项目资金6000万元。现公告如下:
一、扶持对象
省政府审定的现代畜牧业重点县申报的符合立项条件的省级专家评审可行的项目。
二、补助标准
根据养殖场粪污排放量、耕地消纳能力、有机肥生产能力、项目建设投资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每个项目一般给予100-350万元不等的补助(洪雅县因打造国家级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县补助1000万元)。
三、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畜禽规模养殖场循环处理相关的粪污收集、存储、处理、输送等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利用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生产有机肥试点的设施建设、设备和物资购置。
四川业综合开发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