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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3-06-20    浏览次数:2

  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安徽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原交通部令2007年第10号,以下简称《规则》)要求,各地港政管理部门根据部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组的年度工作部署,已完成了2012年《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部工作组也进行了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从各地核查情况看,各地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总体情况良好,绝大部分港口设施经营人的保安措施基本到位。

  经过2012年年度核验,共有8家港口设施(名单见附件1)因扩建等原因未提出核验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失效;14家港口设施(名单见附件2)因取消外贸作业或连续两年未提出核验申请等原因,原《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作废。

  附件:1.《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失效的港口设施名单

  2.《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作废的港口设施名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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