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3年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21    浏览次数:2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切实做好2013年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2013年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市(州)环保局于2013年11月30日前将2013年度工作总结和2014年工作计划报省环保厅。

  附件:2013年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2月6日

 

  附件

  2013年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

  2013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要紧紧围绕全省环保中心工作,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基础性工作,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为确保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环境安全作出应有贡献。结合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现场执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

  (一)加强污染源监察。继续强化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减排项目的环境监管力度,重点围绕造纸、电力、钢铁和水泥等重点行业和重金属排放企业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核算主要污染物减排监察系数;严查排污单位超标排放行为,全面提高重点监管企业的排放达标率,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布超标排污单位名单。加强对新建项目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审批、验收、监测和监察等相关工作的协调机制,严查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和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

  (二)深入开展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的要求,将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环境监察工作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深入做好国家自然保护区和集中式饮用水源等特定功能区为重点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做好秸秆禁烧、畜禽养殖和农村连片整治示范项目为主的农村环境监察工作。

  (三)开展交叉执法检查工作。省上组织辖区内相关环保局对重点流域开展交叉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单设电表,企业环境风险单元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到位等内容。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搭建环境执法人员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的平台,提升全省环境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

  (四)做好环保热线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按照《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5号),进一步强化“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值守工作,保障“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畅通。对群众热线举报认真及时调查处理,严格按要求及时回复,并适时开展后督察。省厅将对各地“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值守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不到位的市(州)将进行通报。

  (五)做好区域联合监察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跨界环境污染纠纷预防处置工作,相邻环保部门间要建立跨界环境污染纠纷预防处置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定期会商或通报相邻区域环境监察信息。继续开展川滇联合监察执法工作,重点督促川滇两省相邻地界水电开发项目落实建设执行“三同时”等环保要求。

  (六)推进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省上将组织对2012年处罚和督办的案件开展督察,重点督促企业落实处理处罚要求和整改措施情况,通报执行效果差的案件。各地要进一步细化督查工作内容、程序和处理办法,按规定的时限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强化专项执法检查,提高环境执法效能

  (一)继续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检查。在饮用水源调查评估和2012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继续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检查,重点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擅自设置排污口等环境违法问题,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二)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是深化重金属排放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和排查整治医药制造行业环境违法行为。各地要按照省上工作方案要求,对典型环境违法问题实施挂牌督办,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开整治企业名单。建立和完善约谈工作制度,落实地方政府和重点企业的环境管理责任。

  (三)继续开展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以环境监察专项工作为抓手,按照2012年《全省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对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污染源现场监察、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排污费征收等工作继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查工作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四)开展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专项检查。组织相关市(州)环保局对重点流域的水电建设项目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恢复、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等情况,确保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五)做好两项稽查工作。一是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按照2012年《关于开展全省环境监察专项稽查的通知》要求,2013年省上选取7个市(州)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各市(州)要按照稽查工作进展情况,安排好属地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进一步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行为,切实提高现场执法的质量和水平。二是排污费稽查工作。认真执行《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积极开展排污费稽查。各市(州)上半年要对辖区内2012年度的排污收费情况进行稽查(成都市稽查企业不低于80家,甘孜州、阿坝州和巴中市稽查企业不低于20家,其余各市(州)稽查企业不低于40家),并于7月30日前将稽查结果(含被稽查企业名单、当地开单和入库金额、稽查应缴和追缴入库金额明细、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等)上报省总队,省总队将适时选取1-2个市(州)开展排污费稽查。对排污费征收不力的地区,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由上级环保部门责令征收。同时,省厅将取消对该地区能力建设支持。

  (六)开展案卷评查工作。为加强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内部相互交流和学习,规范地方环保部门环境行政处罚行为,省上将在下半年组织一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展评。

  三、强化排污申报审核,促进依法全面足额征收

  (一)强化B/S版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的使用。以B/S版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为平台,认真做好年度排污申报和审核以及2013年排污量核定和排污费计算、开单、解缴入库、银行对帐等工作,做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数据的动态管理。禁止排污费征收采用手工开单,省上将组织对各地排污费征收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纳入环境监察系统年度目标考核和排污费征收年度汇审考评,一旦发现有手工开单行为,取消属地环保部门的排污收费权限,由省厅另行指定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

  (二)加强申报数据汇审。建立多方汇审、联合把关的数据汇审制度,进一步深化“分级汇审”制度,适时组织汇审会议,加强对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数据质量的审核把关,确保汇总上报数据的质量。严格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工作报告制度,省厅将继续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并适时对考核结果进行全省通报。

  (三)依法公开排污费征收。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排污费征收政务公开的规定,强化国控企业排污费征收网上公告工作。各地要于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22日前,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公告在线填报平台”中填报、公告辖区内上一季度国控企业的排污费征收情况。对于非国控企业的排污费征收情况,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告。

  四、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检查,推进自动监控数据的运用

  继续推进国控、省控重点企业和重金属排放企业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的安装进度,严格执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制定《四川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加强对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督查和考核,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依法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强化自动监控数据在排污费征收、现场执法和行政处罚等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运用。

  五、   夯实环境监察基础,提高环境监察整体能力

  (一)继续推进能力建设。省上组织对国家已经支持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的28家单位开展达标验收工作,各市(州)对达三级标准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验收(至少验收2家),并将验收情况按时报省上备案。市、县级环境监察机构的人员在编在岗率必须在75%以上,否则,地方一旦发生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首先追究地方环保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单位,要按省上下发的建设方案要求,积极配合省上推进项目建设,确保按时完成。

  (二)继续做好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和绩效评估工作。组织修订《四川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省上负责对市(州)环保部门2013年度环境监察工作开展年度考核,各市(州)要继续加强对辖区内县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工作的考核。各地环保部门要继续推进环境执法绩效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环境执法绩效评估体系,按时上报绩效评估工作报告和总结。

  (三)继续做好政务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按照环保部《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提高环境监察政务信息的报送质量。各市(州)在每月10日前至少向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报送2篇以上信息,11月30日前至少报送2件典型案件材料。按规定公开环境监察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察人员业务培训。重点培训环保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提高环境监察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解决当前环境执法人员“不会干、干不好”等突出问题,提高发现和查处各类复杂环境违法行为的本领。

  认真做好2013年度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上岗培训计划,分别统计新上岗人员和换证人员名单(支队和大队领导须注明职务),并于3月15日底前上报省总队。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环保部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班,按计划组织人员参加国家和省级举办的环境监察人员岗位培训班。

  (五)积极推进作风转变。全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要高标准、严要求抓好作风建设,以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为指南,强化工作作风的转变,增强执法服务意识。继续以“创先争优”等活动为载体,强化环境监察系统行风建设。严格执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认真梳理环境执法中排污量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等廉政风险点,深入开展环境监察队伍反腐倡廉工作,着力塑造环境监察执法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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