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22    浏览次数:2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局、工信委,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现将《黑龙江省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

  2013年1月25日

 

  黑龙江省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1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2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3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4号)精神,为支持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和配电变压器推广,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购买使用单位给予财政补贴(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补贴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对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资金来源及推广期限

  第四条  补贴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购买并安装已列入国家推广目录的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和配电变压器(以下简称“节能产品”)的单位和企业。

  第五条  补贴标准按照节能产品推广实施细则执行。在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www.ndrc.gov.cn)、工信部网站(www.miit.gov.cn)下载查阅。

  第六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七条  推广期限。按照国家要求,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有关单位、企业购买并安装节能产品后30日内,填写节能产品购买单位财政补贴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1)报至所在市县财政部门(农垦、森工、中央直属企业在属地办理)。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申请报告完备性审查,同时对购买产品的发票真实性做重点审查后计算补贴资金额度。对材料不齐备的,当面作出明确答复,对通过审查的申请报告填写初审意见表,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后3个工作日转交同级工信部门。

  第十条  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申请报告中推广信息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填写初审意见表,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后于3个工作日内转交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一条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申请补贴资金的节能产品是否列入国家公布的推广目录、是否在推广目录出台后购买、补贴资金额度计算是否准确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填写初审意见表,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后于3个工作日内转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每月终了后3日内,市县财政部门将上月节能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上报省财政厅、省工信委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市县财政部门的申请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购买单位,并抄送同级工信、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三条  每月终了后10日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对全省上月推广使用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信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的申请和拨付工作。各级工信部门要牵头做好节能产品推广信息的核查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宣传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相关政策,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等措施推动节能产品的推广使用,密切跟踪本地区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情况,指导符合国家推广条件的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及时做好列入国家推广目录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在我省推广节能产品的生产企业或授权经销商应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开展推广信息核查等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处罚

  第十六条  省工信委会同财政、发改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全省节能产品推广使用情况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企业不配合初审复核、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采取通报批评、取消在我省的推广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媒体上曝光、追缴补贴资金等方式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工信、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查出有弄虚作假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节能产品购买单位财政补贴申请报告 附件1.doc

                 2.节能产品推广情况月度报告 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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