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22    浏览次数:1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令”,请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已经2012年10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57号令宣传和贯彻,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对开展使用许可的认识。

  二、各地要做好实施57号令的准备工作,做好调查摸底,掌握好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的基本情况。同时,还要做好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审批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57号令规定的许可范围、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等开展许可工作,不得扩大和缩小可范围、不得降低许可条件。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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