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
为做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2〕50号)指出,《办法》将原一至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调整为一至三级管理,取消了原第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原第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在其资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安全培训工作,能够达到第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第三级机构资质;达不到条件的,在资质有效期届满时取消其资质。
《办法》对原一至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准入条件作了调整,原一至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应在其资质有效期内达到《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有效期届满时,按照《办法》和相关认定标准的规定重新认定。
二、第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第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审批),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法》和《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培训〔2012〕158号)的规定进行审批。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办法》的要求,第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第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审批),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办法》和相关认定标准进行审批。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年审年检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08〕19号)要求,第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第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审批),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办法》和相关认定标准进行审批。
三、各级安全培训机构要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相关认定标准,加大投入,加强基础建设,确保培训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水平达标。
四、各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审批)的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资格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市(州)、县(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以及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工作。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和第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工作监督检查以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其他的由市(州)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