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照执行《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考核验收指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22    浏览次数:1

  各有关区域(园区)管委会,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科学评价知名品牌示范区建设情况,开展好全省知名品牌示范区建设考核验收工作,现将《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考核验收指标》发给你们。验收指标共12项内容,前7项内容为统一的考核验收指标,8-12项根据品牌示范区的类别采用不同的考核验收指标。其中对验收指标的3.2.2、4.4.5、5.1.4、5.2.2四款内容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修订。3.2.2保障12365举报处置指挥系统畅通有效。此条款不做为考核内容。4.4.5改为“区域组织推广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情况。”5.1.4改为“对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情况。”5.2.2将此款中的“满意度测量”改为“满意度测评”。 请各市(州)质监局认真做好与本地区有关区域(园区)管委会的协调工作,并严格按照修订后的考核验收指标做好品牌示范区的考核验收准备。 

                            2013年1月22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