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22    浏览次数:2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工)信委(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附件:

  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信息产业发展,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信息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以奖代补、股权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股权投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同年度,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突出重点、支持创新、讲求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一)电子信息制造业:支持符合国家和省发展战略的重点产业项目,重点支持平板显示,发光二极管(LED)及半导体照明,视听产品与通信终端等消费类整机及配套产品,关键电子元器件和材料,轨道交通、汽车与工程机械、医疗等应用电子,太阳能光伏,电池及储能材料等优势产业链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关键技术的产业化;

  (二)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支持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如CMMI认证、ITSS推广等)、软件开发与产业化、数字内容产品开发与服务、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如软件园区技术支撑体系、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平台等)、软件及信息服务产学研用结合和推广应用试点示范等;

  (三)少量用于信息产业发展战略及重大课题研究;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研究与开发条件;

  (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企业要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向经信部门报送经运信息,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电子信息制造业项目:

  1.符合国家和省信息产业发展政策;

  2.拥有可靠的技术来源,无知识产权纠纷;

  3.技术成熟,具备产业化条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

  1.符合国家、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导向;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项目实施的资金保证;

  3.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查

  第九条 每年第四季度,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方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条 中央在湘单位和省属单位项目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市级项目(省直管县除外)由市州经(工)信委会同市州财政局组织申报,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省直管县项目,由县市经济(工业)局会同县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县市经济(工业)局、财政局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须提供以下有效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项目介绍、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及实施情况等相关材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企业近一年度纳税证明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办企业投资项目除外);

  (五)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及付息凭据复印件等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企业是否符合要求;

  (二)资料审查:报送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从省有关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安排方案。

  第四章 资金下达及拨付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按照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进行拨付。中央在湘、省属单位项目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州)县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按规定使用资金,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追回资金,并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建〔200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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