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11    浏览次数:3

  各市(含辛集、定州市)、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河北的决定》,加快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带动全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我委研究制定了《关于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实施细则(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7日

  附件

  关于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河北需要,拓展产业创新平台建设领域,修订完善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进一步凝炼产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整合优化管理流程,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对不同领域创新平台实行个性化、分类指导,增强其对产业转型升级和“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经济、新模式)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二条 省产业创新平台年度建设重点领域、申报要求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开发布。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产业创新平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证件属河北省发展改革系统发放的,只要求提供文件名称、文件号、编码等信息供统一查验,不再要求提供纸质原件或复印件。

  第三条 对新认定、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奖励支持,并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创新平台支持。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企业技术中心,可推荐1-3名工作业绩突出的研发和技术管理人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给予荣誉奖励。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中,对拥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企事业单位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条 利用互联网、视频系统等现代化手段,对企事业单位开展产业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提供培训、辅导等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作用,积极为企事业单位产业创新能力建设提供产学研合作、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交流等多方位服务。

  第六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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