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23    浏览次数:2

苏科市〔2013〕198号

  各市、区科技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1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苏州市科技投融资体系,缓解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具体通知如下: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1.根据《办法》第八条要求,设立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苏州市配套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对符合条件的苏州市区天使投资机构投资符合条件的苏州市区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予以一定的损失补偿。

  2.市本级配套风险补偿资金在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首期规模为1000万元;各区财政安排相应的地方配套风险补偿资金。损失补偿由市本级与各区按照1:1的比例分担。

  3.市本级配套风险补偿资金由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管理运作,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4.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是配套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配套风险补偿资金计划审批和使用监督。

  二、运作方式

  1.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天使投资机构在实际完成投资三年内因投资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破产而导致投资损失的、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给予风险补偿的,苏州市配套风险补偿资金给予配套风险补偿。

  2.苏州市配套风险补偿资金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天使投资机构首轮投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实际投资损失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相应扣除天使投资机构投资该企业所获得的苏州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每家天使投资机构每年度获得的苏州市配套风险补偿资金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对象

  1.苏州市配套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且符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和引导天使投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

  2.本通知所称的天使投资机构,是指满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并依法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专门面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

  3.本通知所称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满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型企业:

  (1)企业须在苏州市区范围内经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注册经营,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企业”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在苏州市区领办或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不在上述范围;

  (2)企业须在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注册,并通过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

  四、申报与审核

  1.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天使投资机构入库申请和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申请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2.符合扶持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向所在区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各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正式行文上报市科技局,同时报送加盖公章的《天使投资机构地方推荐上报表》。经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填写《天使投资机构地方推荐上报表》,加盖公章后上报省科技厅。

  3.各区科技局、财政局推荐上报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申请材料,须由配套资金管理方和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共同对每个推荐上报的引导资金申请出具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函。

  五、管理

  1.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天使投资机构因被投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破产导致投资损失,天使投资机构可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2.天使投资机构所在区科技局、财政局核实企业破产的法律文书等材料后,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各区科技局、财政局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3.各市(县)可参照执行。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1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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