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国土资源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机构库通告

发布日期:2013-02-25    浏览次数:2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土资源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公开选聘一批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国土资源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机构库(以下称“评审机构库”)。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选定名额

  在全省范围内选取20家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做为“评审机构库”的入选单位。

  二、工作内容与要求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入选评审机构库的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国土资源专项资金项目预(概)、决算审计(评审)及相关的会计业务,并发表独立审计(评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审计(评审)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会计准则、审计准则、财务制度、财务预决算规定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规定。

  三、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为企业法人,具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合并重组的,可连续计算执业时间),具有15名(含15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前三年业务收入年均不低于200万元,能够独立从事项目预(概)、决算评审(审计)财务审计等事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获得建设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能够进行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具有6名(含6名)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

  (三)上一年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排名在60名以前(含6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被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在所承担的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六)如被评审(审计)项目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条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黑龙江省注册或在黑龙江省设有分支机构。

  四、选聘程序

  (一)符合基本条件参加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自愿报名;

  (二)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基本条件,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对报名会计师事务所的总体情况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评分,按照得分高低取前20名,确定为入选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在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以及省注协的门户网站上进行通告,通告期7天。

  (三)通告结束后,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与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委托事务约定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五、报送材料

  参加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本通告期内,需报送如下材料:

  1、本所简介,包括事务所(分所)成立时间、历史沿革、组织形式、股权构成、事务所规模、主任会计师姓名、受到的奖惩、事务所具有或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资质)、承接过的大型项目或代表性业务(2—3项)、政府部门或政府投资项目的入围情况以及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等;

  2、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从业人员汇总表、造价工程师汇总表以及审计报告明细表(附表1—5);

  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由省财政厅、住建厅、省注协出具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近三年无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证明;

  8、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三年营业收入的审计报告;

  9、近两年参与主要审计项目(尤其是承担政府投资项目检查和审计项目)的项目约定书、审计报告原件(每年选取2—3份)。

  10、事务所具有除工程造价资质以外的其他执业资质、受到省及省以上政府部门奖励、表彰、入围政府项目等情形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事务所应于2013年 3月 15日前将事务所简介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分别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并自留一份,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送至省财政厅。

  六、其他事项

  (一)入选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以下事项作出明确的承诺或陈述:

  1、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规定执行审计业务,同意承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工作,愿意接受审计工作质量检查;

  2、在规定的工作期内,有能力调配满足工作要求的相应人员力量,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

  3、不得将承接的业务对外转包,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不得降低执业质量,并同意对承担相关业务的质量向社会公示。

  (二)入选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有影响评审小组及工作人员公正性的行为。

  (三)对入选的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委托事务约定书两年一签,有关费用据实结算,一年一结。省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每两年对入选评审机构库的会计师事务所重新进行评审。

  (四)本通告期为 2月25日-3月6日,通告内容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146号)

  省国土资源厅项目管理处(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63号)

  联系电话:0451-53002356(财政)李国华

  0451-55603896(国土)魏景明

  1.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2.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3.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外从业人员情况汇  总表

  4. 与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注册造价工程师情况汇总表

  5. 近两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明细表

  附表下载地址: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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