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设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12    浏览次数:1

  各州、市、县(市、区)财政局:

  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云财企﹝2012﹞390号)规定,在我省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6月和9月,目前,省财政厅已开始受理今年下半年新设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申请,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云财企﹝2012﹞390号文件规定,加快审核工作进度,及时出具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报送新设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相关材料。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采取询证、函证等方式,对新设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交的验资报告、验资账户银行存款对账单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省财政厅也将采取适当方式,对各州市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查,对提交虚假材料的,将把申请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列入黑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省财政厅企业处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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