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届广交会参展展品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3-02-25    浏览次数:4

  一、参展商品

  (一)广交会展品(包括展位内摆放的产品及张贴的宣传图片、发放的资料,下同)须是参展企业或经参展企业许可由联营(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物品),并符合以下规定:

  1、由参展企业对参展展品进行登记。

  2、展品不得跨展区摆放(即未按《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要求摆放)或摆放于展位净展览面积之外。

  3、凡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展品,参展企业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统称权利证书)。

  4、由供货单位提供的展品,参展企业和供货单位须在参展前签订书面展品参展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展品类别,展品参展的展位号,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条款及时效等,并附相应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凡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展品,视为违规展品,禁止参展,由此产生的责任与后果由参展企业承担。

  二、展品管理

  (一)参展企业负责对所属展位展品进行管理。

  1、参展企业的展位负责人在广交会举办期间须携带以下展品资料:

  (1)展品清单;

  (2)《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情况备案清单》(附件4)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

  (3)如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参展企业与供货单位签订的展品参展协议书(正本)。

  2、广交会期间各展位负责人须每日对本展位展品进行检查,如发现来历不明的展品,要立即向所属商、协会和交易团书面报告,并立即撤下展台。

  3、如展位更换负责人,代替人须逐项核实确认展品及展品资料,并对展位展品负责。

  (二)广交会期间各商/协会组织展品检查组负责检查广交会有关展区参展展品摆放情况,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报大会业务办。各交易团负责对本团参展展品进行检查。广交会业务办监督管理、保卫办予以协助配合。

  三、对涉嫌违规展品查处程序及处理

  (一)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按照《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处理。

  (二)对跨展区摆放或摆放于展位净展览面积之外的展品由各相关进出口商会/协会认定,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对虚打质量认证标牌的展品及其它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违规展品,由各相关进出口商、协会在交易团的协助下给予认定,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展品进行检查时,检查单位(检查人)应向参展企业(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出示证件。检查单位负责对检查时发现的违规情况作现场记录和现场处理,并将现场记录和处理情况于当日报广交会业务办。

  (五)检查单位对展品进行检查时,参展企业(当事人)须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说明情况,并对检查记录确认签字。对拒检者,其展品视为违规展品,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  (六)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对出现违规展品的参展企业,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已查明属违规的展品,按以下两类情况处罚:

  (1)属超出展位范围摆放的展品,由参展企业在当天自行完成整改,将该展品放入展位范围内或清理出展场,在当天不自行整改的,由广交会指定机构暂扣或统一清理出展场,统一清理出展场的运费,及暂扣期间产生的管理费、保管费等所有费用,由参展企业所在交易团和参展企业自行承担。如受场地限制等特殊因素无法整改的,对超出正常展位摆放范围的展览面积,按所在展区每平方米展位费的三倍予以罚款。

  (2)除第1点所述情况外,其他违反参展展品管理规定的展品,由参展企业立即自行撤下,不自行撤下的由广交会指定机构予以暂扣或没收。

  2.拒不执行上述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再给予下列追加处罚:

  (1)通报批评;

  (2)取消其两届广交会参展资格,对性质严重的永久取消其参展资格。

  (七)举报人或当事人如对处理有异议,可向广交会申诉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申诉。

  四、其他

  (一)广交会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规行为。商标、专利、版权权益人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发现其他参展企业涉嫌侵权,应及时向广交会举报。

  (二)参展企业使用的样本、目录以及所有已批准在广交会上发放的刊物,对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产品宣传,须符合有关法规。编印单位亦须按有关法规进行严格审查。有关权益人如发现涉嫌侵权,应及时向广交会进行举报,由广交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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