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26    浏览次数:3

各市州安监局,甘肃矿区安监局,有关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在各地区的施行情况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际,研究确定了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并组织编制了《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以下简称《措施和原则》)。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各市州安监局立即将《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相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对辖区内涉及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及使用企业摸清底数,并填写《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情况一览表》(见附件),于2013年4月15日前报送省局监管三处。

  二、各市州安监局要对照《措施和原则》,对涉及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储存设施自动化监控系统不符合《措施和原则》要求的,督促企业逐一列出改造计划及改造完成时间,确保于2014年底前完成。

  三、各级安监部门要对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将辖区内所有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对同时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县区安监局至少每月检查1次,市州安监局至少每季度检查1次,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可在省安监局网站“安全监管”栏目中“危化品监管”中下载,也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情况一览表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26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分析国内危险化学品生产情况和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国内外重点监管化学品品种、化学品固有危险特性及国内外重特大化学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件),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储存、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积极开展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设施自动化监控系统改造提升工作,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要依法装备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停车或安全联锁),并确保于2014年底前完成。

  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三、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状况,补充和确定本辖区内实施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类项及具体品种。

  四、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要求(《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在线办事”栏目中“表格下载”之“危化品”下载)传达至辖区内的化工企业和其他相关单位。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附件:1.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2.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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