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让全省人民度过一个快乐祥和的春节,我局根据2012年监督抽查工作安排,于11月份组织辽宁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全省烟花爆竹经销企业的烟花爆竹产品开展了专项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省现有197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分布在全省14个市68个县(区),所经销的产品主要来自湖南、江西、河北、内蒙古、吉林、四川、安徽、广西、山东、陕西等10个省份。
本次抽查依据GB10631-2004《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T10632-2004《烟花爆竹 抽样检查规则》、GB19593-2004 《烟花爆竹组合烟花》、GB19594-2004《烟花爆竹 礼花弹》、GB21553-2008《烟花爆竹 火箭》、GB21555-2008 《烟花爆竹双响》等标准的要求,对烟花爆竹产品的外观、产品标志、包装、引火线、燃放性能等1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共抽查了186家企业生产的组合烟花、爆竹、升空、喷花、吐珠、小礼花等6大类240批次产品,产品合格222批次,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2.5%,较2011年产品质量抽样合格率提高了4.5个百分点。其中组合烟花类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7.9%;爆竹类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3.5%;双响类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0%;吐珠类产品抽样合格率为100%;喷花类产品抽样合格率为100%;小礼花类产品抽样合格率为66.7%。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本次监督抽查共有17家企业生产的18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为:引火线、燃放性能、烧成率、壁厚、筒体长度、底座、含药量和产品标志。具体如下:
(一)引火线项目不合格。共发现引火线项目不合格产品11批次,占总不合格批次的61.1%。引火线引燃时间是指烟花爆竹从点燃到爆炸的时间,是保障消费者燃放安全的重要指标。如果引燃时间过短,极易造成燃放者点燃后无法及时撤离而炸伤;如果引燃时间过长,容易误导消费者走近观看而被伤害。
造成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为节约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不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安全点火引线。
(二)产品燃放性能、烧成率不合格。共发现4批次爆竹类产品燃放性能不合格, 2批次产品烧成率不合格。占总不合格批次的33.3%。燃放性能和烧成率均是判定烟花爆竹质量的重要指标,其中燃放性能项目中的炸筒指标不合格是不可修复的致命缺陷。上述项目不合格易发生伤人或引燃物品的危险。
造成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生产企业为节约成本,减小纸筒厚度,使用劣质发射药等;二是企业管理水平较差,技术力量薄弱,无法满足产品标准要求。
(三)含药量不合格。共发现2批次产品含药量不合格,占总不合格批次的11.1%。烟花爆竹的燃放效果是通过火药引燃,产生燃烧或爆炸进而形成的声、光、色效果。火药在烟花爆竹产品中的药量为烟花爆竹的含药量。国家标准对含药量有明确规定,药量超标会带来严重安全隐患。
造成该项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为增加产品爆炸音响效果,有意超量添加;二是企业对产品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掌握不熟悉,不能按标准要求严格组织生产。
(四)筒体不合格。共发现3批次产品出现壁厚、筒体长度、底座等筒体项目不合格,占总不合格批次的16.7%。筒体项目不合格的产品在仓储和燃放过程中极易导致产品出现破损、爆炸等情况,危及搬运和燃放人员的人身安全。
造成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个别企业为迎合市场的盲目需求,增大销售量,有意增大产品规格尺寸、减小纸筒壁厚。
(五)产品标志项目不合格。共发现8批次产品标志不齐全,主要是缺少生产日期等,占总不合格批次的44.4%。产品标志是明示烟花爆竹产品性能和指导使用者正确燃放或存储产品的重要内容。
造成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生产企业不严格执行标准中产品标志的有关规定;二是企业为降低成本,有意使用标识不全如无生产日期的包装纸。
三、下一步工作
本次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优劣涉及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我局将本次监督抽查结果通报各有关单位,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不合格生产企业名单及检验报告移送其当地省局。
附件:1.2012年辽宁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品种统计表
2.2012年辽宁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生产企业地区统计表
3.2012年辽宁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销企业地区统计表
4.2012年辽宁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生产企业名单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