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报账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1

各市、县(区)财政局、移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资金报账制管理,规范村民自主建设报账流程,完善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315号)和《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45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职责

  县级财政部门是后扶项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预决算管理、资金核拨、会计核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配合移民主管部门做好后扶项目管理。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是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规划、项目计划的编报和下达、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报账支出审核和监测评估等。

  乡镇政府负责后扶项目实施的监管及协调服务等。

  村委会是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本村后扶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管工作,以及建立和登记后扶项目资金辅助账;

  村项目建设理事会在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承建和管理,组织村民自建,建立台账并按照报账制规定的程序报账。

  二、规范报账责任与程序

  理事会申请报账。村项目建设理事会是项目资金的报账人,负责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填报《扶持项目资金报账申请书》,并经村委会审查、县级移民机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

  村委会审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听取理事会财务报告,审查报账资料和凭证经村内公示7天(公示期半年)无异议后村委会签署意见,指定专人负责登记辅助账。

  县移民部门审核。县移民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和质量,对村项目建设理事会提供的报账资料和凭证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县级财政部门审定。县财政部门对村项目建设理事会提供的报账凭证进行审核,将项目资金拨付至乡镇财政所,并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乡镇财政所拨款。乡镇财政所收到县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后,根据村项目建设理事会提供的资金申请相关资料及时拨付资金。

  三、严格票据管理和报账

  招标项目。由中标单位提供与中标建设项目名称一致的税务发票,同时附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预决算,并加盖公章及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经项目建设理事会经办人和负责人确认签字后,按规定程序报账。

  自建项目。村民劳务费及项目建设理事会成员误工补助,凭在村级张榜公示无异议的领取劳务费用登记表报账,登记表须载明提供劳务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金额,劳务费用一律实行财政打卡发放。为充分利用本地资源,本行政村内采购的竹木沙石等建筑自备材料,且价格不高于本地市场价,可凭公示确认的村民姓名、材料品名、数量、金额等明细清单报账,实行打卡发放。凡自备材料跨村或超过本地区建筑工程材料市场价格的财政部门有权不予报账。

  外购材料及运输费、技术承包费、工程安装费、机械租赁费等均应提供相应税务发票报账。

  四、规范项目管理费支出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项目勘察、设计、技术服务等各项管理费按总造价的6%以内控制使用,从项目资金中列支,经村内公示凭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理事会报账。

  五、加强项目预付资金和质量保证金管理

  根据项目计划的实施需要和项目实施单位申请,财政部门可按照规定预付30%—50%的项目启动资金。剩余资金根据报账审核和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分批拨付。对于发包项目,按照10%预留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的退回质保金。对2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各地可委托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审计,其他项目可采取重点抽查方式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不得在项目投资中列支。

  六、加强档案管理

  后扶项目管理和报账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以备检查和审计。移民后扶项目预(决)算、项目报账原始票据及相关附件、会计账簿及报表等由县财政部门整理归档;项目计划文件、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项目审批文件、项目验收意见书等由县移民部门负责归档;村委会在登记归档后扶项目资金收支台账和辅助账的同时,应将以上有关资料复印件及有关劳务费、自备材料费公示发放凭证复印件等一并归档。

  七、强化监管

  省财政厅将根据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不定期组织移民后扶项目资金报账制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积极探索乡镇报账制管理

  按照科学规范、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发挥乡镇就近就地监管优势,对移民人口多且具备管理条件、有积极性的乡镇可在县财政局指导下探索实行乡级报账制试点,并报省财政厅、省移民局备案。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移民局备案。全省小型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报账制管理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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