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方案出台

发布日期:2013-02-28    浏览次数:4

  今年,我省要在5市11县开展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昨日,省卫生厅、财政厅印发了《安徽省新农合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指导方案(2013版)的通知》,对相关补偿和报销标准进行明确。按照规定,新农合大病保险的起付线为1~2万元,统筹地区根据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自行确定,患大病的参合农民最高可报销80%。

  资金来源

  从新农合基金中支出

  在已有新农合的基础上,患大病的参合农民还能再次报销,资金从哪里来?

  “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以原新农合统筹地区为单位筹集,原则上按照每年度每参合人口15元的标准,从统筹地区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具体标准将招标确定。”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对于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统筹地区,从2013年度新农合统筹资金中予以安排。

  补偿标准

  最低35%,最高80%

  通知明确,新农合大病保险的起付线为1~2万元,统筹地区可根据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并依据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通知规定,“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参合患者合规的住院及特慢病门诊费用—新农合已补偿费用—原新农合补偿起付线(多次住院的,累计计算)—大病保险起付线”。

  比如,一位患大病的参合农民,可通过新农合先报销70%的医疗费,剩下的30%费用,减去原新农合补偿起付线和大病保险起付线后,便可根据“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分段补偿比例”得到进一步补偿。假如还剩余4万元,便属于“2~5万”的费用分段,省内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是50%,患者又可以省下2万元。

  按照规定,根据分段补偿标准,最低可报销35%,最高可报销80%。同等情况下,在省内医疗机构看病的报销比例比在省外高5%。

  报销方式

  患者可二选一

  “大病保险报销将本着自愿的原则。”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大病患者可选择以单次住院费用结报大病保险补偿,也可选择以多次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累计费用结报大病保险补偿。

  在报销次序方面,参合患者应先办理新农合报销,后办理大病保险报销。对于自行购买商业保险的大病患者,原则上先办理商业保险报销,再凭发票复印件,申请新农合报销及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

  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大病保险实行即时结报。大病患者单次住院合规可补偿费用,达到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原则上应在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办理大病保险即时结报,实行新农合补偿与大病保险补偿“一站式”服务。

  对于在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大病保险结报,参合年度单次住院或多次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累计合规可补偿费用,达到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在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或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大病保险结报,原则上在参合年度次年2月份之前完成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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