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餐饮具集中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餐具包装上须标明保质期

发布日期:2013-02-28    浏览次数:2

  《黑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办法(试行)》于近日出台。今后,我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消毒餐饮具独立包装上须标注单位名称、许可证号、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详细内容。

  办法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场所应当距离露天垃圾场、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污染源30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总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并具备满足消毒与灭菌工作所需的环境,无积水、无杂草、无蚊蝇孳生地、无露天堆放垃圾,环境清洁。从业人员上岗前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不得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或质量检验工作。

  同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要建立健全并如实记载生产过程的各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等内容,各项记录要保存一年,不得随意涂改。餐饮具独立包装上还要标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名称、许可证号、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并应对每批次已消毒的各类餐饮具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大肠菌群等。

  此外,全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将由省卫生厅负责监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将负责本辖区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出租、出借。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还将每年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至少每半年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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