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3-02-28    浏览次数:2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防止农牧民负担反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区减负工作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

  随着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施力度的逐步加大和农牧民负担监管工作的不断加强,我区的农牧民负担大大减轻,农村牧区干群关系明显改善,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稳步发展。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伴随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不断推进,各地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加快,农村牧区公共服务逐步发展,农牧业社会化服务日益增多,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农牧民负担反弹的压力仍然较大。一些地方对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管力度有所减弱,涉农乱收费问题不断出现,向农牧民集资摊派现象有所抬头,惠农补贴发放中乱收代扣问题时有发生,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不够规范,部分领域农牧民负担增长较快。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坚决制止和纠正加重农牧民负担、侵犯农牧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明确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把握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重点

  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涉牧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将农牧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牧区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将农牧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牧区公共服务、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禁止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集资摊派,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牧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牧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当前我区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任务和重点是:

  (一) 严格规范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筹资筹劳行为。

  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筹资筹劳是当前农牧民负担工作中较为敏感的问题,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特别是农牧民负担监管及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把关。要严格区分加重农牧民负担与农牧民自愿筹资投劳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要坚持政府投资为主与农牧民筹资投劳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农牧民对直接受益的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筹资投劳,又要坚决防止超限额、超范围筹资投劳,防止各种名目的变相集资。

  一事一议监管工作要以规范管理为重点,严格政策界限,严格操作程序,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深入推动一事一议及财政奖补健康有序发展。一事一议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嘎查村内户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对于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修建、通村通乡道路建设、农村牧区电网升级改造等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农村牧区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范围。

  从2013年开始,我区嘎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上限标准修订为全区统一每人每年60元,筹劳标准为每个劳动力每年不超过10个工日。一定三年不变。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筹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筹资上限标准,如属于农牧民需要迫切、反映强烈、直接收益的嘎查村内生产生活性公益项目,在农牧民自愿的前提下,经履行民主程序,并经旗县(市、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可适当提高筹资额度;需农牧民筹劳的,要按实际需要确定筹劳数量,但要防止以自愿名义变相向农牧民筹资筹劳。此外,一事一议项目不需农牧民投工或农牧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牧民投工的,要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不能突破筹劳上限标准。自愿以资代劳的,要严格控制数量、比例及工价标准,防止用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牧民筹资。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筹资筹劳上限标准,禁止逐年提高限额标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坚持农牧民自愿原则,按照民主程序议事,确保农牧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凡是不符合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事程序的项目,不得施工。违反程序施工者,要严格追究责任。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适时对筹资筹劳项目资金和劳务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在项目所在嘎查村进行公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违纪问题。

  (二) 抓好各项惠农惠牧政策落实,真正使农牧民得到实惠。

  认真抓好各项惠农惠牧政策落实,加大资金落实情况检查,坚决纠正截留、挪用补贴补助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各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牧户;各类补贴补助资金发放不得与其他事项挂钩,防止利用惠农惠牧补贴款抵扣、代缴其他费用,或在发放补贴过程中向农牧民配售商品等变相截留行为。发现问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 加强涉农涉牧收费项目监管和文件审核,从源头上堵住加重农牧民负担的口子。

  建立健全涉农涉牧负担政策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凡出台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文件,必须会签同级人民政府农牧民负担监管部门或与其联合行文,否则一律无效。各级农牧民负担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涉及农牧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严把涉农涉牧收费项目和文件审批关。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涉农涉牧收费价格公示制,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公示质量。涉农涉牧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范围、环节和标准收取。涉及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的罚款,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依据、幅度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设立罚款项目,不得将一次性罚款变成固定收费项目。

  (四) 加大专项治理力度,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加强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牧民建房、婚姻登记、农牧业灌溉用水等领域乱收费的重点监督,深入开展行业专项检查,解决农牧民反映的突出问题。一是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重点治理教辅资料征订、学生食堂乱收费,以赞助、捐助名义向嘎查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活动经费等问题;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强迫学生统一订购教辅教材。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教学辅导材料和学具,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卧具和保险等。二是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牧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三是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不得以收费和罚款代替管理。政府财政应安排资金支持村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借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之机违规收费。农牧民依法利用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免收土地使用证工本费,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四是对办理结婚登记的农牧民,除收取结婚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坚决杜绝搭车收费和推销商品。五是农牧业用水重点是要在总结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在大力推广和使用节水灌溉技术的基础上,降低收费支出。

  (五) 深入治理加重嘎查村级组织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收费问题,加强农村牧区财务管理。

  积极开展对嘎查村级组织乱收费的专项治理,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嘎查村级组织向农牧民收取费用,严禁将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嘎查村级组织承担。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的涉及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必须足额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不得要求苏木乡镇、嘎查村级组织配套资金。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嘎查村民、管理嘎查村务。继续执行农村牧区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嘎查村组公费订阅所有报刊的费用合并计算不得超过嘎查村级订阅报刊限额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苏木乡镇、嘎查村组织、学校或农牧民摊派报刊和音像制品等征订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逐步扩大主要党报党刊向农村牧区免费赠阅力度。积极开展对向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的治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服务为名向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取服务费或强行要求各种摊派赞助等。保护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为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空间。

  三、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狠抓政策措施落实

  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农牧民负担监督卡、专项审计、项目审核与监测等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

  (一) 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定期检查、重点抽查、明察暗访、蹲点调研等形式,及时发现和处理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同时认真组织好农牧民负担执法检查,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二) 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部门的监控。

  农牧民负担监管、纠风部门要继续对减负及惠农惠牧政策落实较差、群众反映强烈、农牧民负担问题多发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实施重点监控,把解决问题的关口前移。对连续两年纳入重点监控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有关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

  (三) 继续推行农牧民负担监督卡制度。

  农牧民负担监管部门要将主要减负政策、主要涉农涉牧收费项目及标准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印于监督卡上,发放到每个农牧户手中,向群众宣传政策,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监督卡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地方要进行责任追究。

  (四) 继续实行专项审计制度。

  各级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农牧民负担专项审计,重点审计村级经费是否到位、国家惠农惠牧补贴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兑付到位,农牧民“一卡通”是否发放到农牧民手中。村财乡管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报刊订阅限额制是否得到执行,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是否规范、使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向嘎查村集体组织乱收费和存在各种集资摊派现象等。

  (五) 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农牧民负担监管部门,对加重农牧民负担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对隐瞒不报和上报不及时、查处不力或不积极配合调查的,要从重处理并公开曝光。对发生涉及农牧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地方,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同级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坚决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坚决落实减轻农牧民负担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继续实行减轻农牧民负担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支持农牧民负担监管部门有效开展工作。

  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管办公室要认真落实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考核制度,对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或单位,要进行表彰;对考核成绩较差的,要进行重点监控,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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