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形式、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有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

发布日期:2013-02-28    浏览次数:2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办公室,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室: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形式、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有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形式、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有关规定
(2012年8月修订)


  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增强行政公文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高办文质量和工作效率,现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主要公文形式、适用范围及审批程序作出如下规定:

  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按照自治区成立以来发布的先后顺序编号(第×号)。主要用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规章。

  审批程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政府办公厅文电处核稿后,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和分管副主席审核,由主席签发。

  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发文字号为“内政发〔20××〕×号”。主要用于向国务院上报重要的请示、报告、意见,转发国务院的重要文件;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下达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决定、通知和意见,批转各盟市、各部门的重要文件等。

  审批程序:上行文,政府办公厅文电处核稿后,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和分管副主席审核,由主席签发。下行文,政府办公厅文电处核稿后,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由分管副主席签发,其中,属于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须由分管副主席审核后,送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签发;属于特别重要的问题,应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送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签发。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文字号为“内政办发〔20××〕×号”。主要用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的重要文件;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事项或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就某些方面的工作发出通知、意见,转发各盟市、各部门的重要文件;就政府办公厅本身的重要工作作出决定或下达通知等。

  审批程序:政府办公厅文电处核稿后,一般情况下,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分管副主席核签或秘书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的,须经分管副主席审核并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核签。属于政府办公厅本身重要工作的决定或通知,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

  四、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发电

  系因紧急事项,需以电传形式发出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或政府办公厅文件。发文字号分别为“内政发电〔20××〕×号”和“内政办发电〔20××〕×号”。分别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和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审批程序办理。

  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函

  发文字号为“内政字〔20××〕×号”。主要用于向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申请批准有关事项,向其他省(区、市)以及其他不相隶属的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有关问题;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议案,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的报告;对各盟市、各部门请示事项予以批复;就一般性工作下发通知、通报等。

  审批程序:政府办公厅文电处核稿后,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由分管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特别重要的事项,须送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签发。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议案,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送主席签发。

  六、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函

  发文字号为“内政办字〔20××〕×号”。主要用于向不相隶属的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有关问题,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送立法计划、工作落实情况等,向各盟市、各部门答复有关问题,就一般性工作以及政府办公厅本身工作下发通知、通报等。

  审批程序:政府办公厅文电处核稿后,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审核,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或者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授权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签发;重要事项须送分管副主席核签后印发。

  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主席办公会议纪要

  发文字号为“〔20××〕×号”。主要用于记载和传达政府常务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记载和传达主席召开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有关方面工作的情况和议定事项。

  审批程序:政府办公厅会议处起草并核稿后,经分管会议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必要时须送有关副秘书长、副主席审核,由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须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签发。

  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发文字号为“〔20××〕×号”。主要用于记载和传达副主席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有关方面工作的情况和议定事项。

  审批程序:由政府办公厅有关政务处室起草并核稿,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由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签发。

  九、内部情况通报

  按照每一年度印发的先后顺序编号(第×期)。主要用于刊载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重要调查报告和重要批示等。

  审批程序:由有关政务处室核稿,经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由分管副主席或主席审定后印发。

  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免职通知和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议案

  发文字号分别为:“内政任字〔20××〕×号”,用于任免干部;“内政提任字〔20××〕×号”,用于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

  审批程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副主席或主席签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

(2012年8月修订)

  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形式、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的规定,为保持政府公文格式的统一、严肃、整洁、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文格式即公文的外观形式,是指公文的各个组成部分在公文中所占的位置及其相互关系,是公文规范化的重要标志。公文格式分为版头、主体和版记三部分。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内政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内政办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电和政府办公厅发电(内政发电和内政办发电)、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函(内政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函(内政办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纪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内部情况通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免职通知和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议案(内政任字和内政提任字)等。
 

  
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公文通用格式

  第四条 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公文通用格式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内政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内政办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电和政府办公厅发电(内政发电和内政办发电)。

  第五条 版头是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长度等于版心宽度,即156mm)以上的部分,包括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

  主体是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

  版记是置于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包括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要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份号前3位为本年度印发密级公文的顺序号,后3位为该密级公文份数的顺序号。

  第七条 公文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如需标注密级,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两字之间空一字;如需同时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密级在左,保密期限在右,中间用“★”隔开,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汉字之间不空字。

  第八条 需要受文机关紧急办理的公文、电报,应当标注紧急程度。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如需标注紧急程度,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第九条 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后加“文件”二字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发文机关标志用蒙汉两种文字,蒙文在上、汉文在下。其中,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发电的发文机关标志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发电”二字组成。

  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35mm,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

  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主办机关名称应当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应将发文机关字号缩小,行距缩小,直至保证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

  第十条 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之下空二行位置,一般情况居中排列。机关代字应准确、规范、精炼、无歧义、易识别,并固定使用,尽量避免与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代字雷同。年份和发文顺序号均用阿拉伯数字,年份应标全称,并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联合行文时,一般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为红色分隔线。

  第十一条 上报的公文需标注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后边加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注签发人姓名。如是联合上报公文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第十二条 公文标题包括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公文种类,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词、词组和专业术语不能分开,做到词义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标题文字应力求准确简短扼要,标题中可用书名号、引号、顿号、连接号和括号等。转发文件的标题不能省去文件内容只援引发文字号。

  第十三条 批转或转发有抬头的公文时,被批转或转发公文的标题中不冠机关名称,在全文末尾写上机关名称。

  第十四条 批转或转发没有抬头的公文时,被批转或转发的公文标题不冠机关名称,其机关名称和成文日期标注在被批转或转发公文的标题之下并用括号括起来。如果机关名称字数较多,可居中排在标题之下,成文日期居中排在机关名称之下并用括号括起来。

  第十五条 主送机关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置于公文标题下空一行,顶格书写,回行时仍需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有多个主送机关时,其名称按党、政、军、群顺序排列,如果主送机关是各盟市、各部门、各单位时,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的顺序排列。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抄送机关之上,以确保公文首页显示正文。没有抬头的文件,如有的命令、决定、通告、公告等,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抄送机关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上行文,主送机关只有一个,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正式公文一般不得主送领导者个人。

  第十六条 正文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首句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正文的开头、结尾、层次和段落的书面标志要鲜明,正文中的数字、年份不能回行。正文结构层次序数分级应当为:第一层“一、”,第二层“(一)”,第三层“1.”,第四层“(1)”。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层次序数可视需要分为章、条、款、项、目。

  第十七条 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附件有顺序号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如“附件:1?郾×××××”);附件名称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长需要回行时,应当与附件名称的文字对齐。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其后不加全角冒号。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第十八条 公文落款指正文或附件说明之下的发文机关署名、发文机关印章和成文日期或者公文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和成文日期。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或签发人的签名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不标注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居于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联合行文时,应标注发文机关署名。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明传电报应当加盖发电专用章。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签发人职务应当标注全称。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编排成文日期。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其余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依次向下编排,与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上下对齐;每行只编排一个机关的签发人职务、签名章。

  标注成文日期要年、月、日三者俱全,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一般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一般以签发人最后批准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签发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如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间耽搁超过20天的,成文日期可由承办单位请示签发人重新确定或由发文机关文电部门提出意见报领导确定。

  第十九条 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上行文,应将联系人、联系电话置于附注的位置上。

  第二十条 版记设在公文末页下端。抄送机关栏在上,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栏在下。

  抄送机关即应当了解公文内容的机关,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标注抄送机关时,要分门别类,由大到小,一一写出,类间用逗号,类内用顿号。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抄送直接上级机关;上行文不得抄送下级机关。“抄送”和抄送机关名称,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抄送机关多需要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第二十一条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同处一栏,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后加“印发”二字。印发机关统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印发日期一般为送往文印中心的日期。

  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置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栏之上,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翻印的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在原文件印发机关、印发日期栏之下,依次新设印发范围栏、翻印机关和翻印日期栏。

  第二十二条 页码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连续编排。 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

  A4纸型的表格横排时,页码位置与公文其他页码保持一致;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其他公文格式


  第二十三条 政府令的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加“令”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35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居中编排令号,令号下空二行编排正文。

  第二十四条 内政字、内政办字等信函格式,发文机关标志为发文机关全称,居中排布,上边缘至上页边30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机关标志。发文机关标志之下4mm处印一条红色分隔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印一条红色分隔线(上细下粗),线长均为170mm,居中排布。

  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分隔线下;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分隔线下,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自上而下分行排列。同时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时,密级在前,保密期限在后,中间用“★”隔开。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二行。页码位于版心外,首页不显示页码。版记不加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和分隔线,位于公文最后一页版心内最下方。

  第二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等纪要的发文机关标志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加会议名称(如常务会议)再加“纪要”二字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35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发文字号使用3号仿宋体字,在发文机关标志之下空二行标注,居中排布。印发机关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用3号仿宋体字左空一格标注在红色分隔线之上左侧,成文日期用3号阿拉伯数字右空一格将年、月、日标全,置于红色分隔线之上右侧,二者同处一行,上距发文字号二行。

  纪要正文之下空一行左空二字使用3号黑体字编排“出席”二字或“参加会议人员”六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出席(参加)人员单位、姓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除依次另起一行并将“出席”二字改为“请假”或“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名单。出席(请假、列席)或参加会议人员顺序按党、政、军、群或委、办、厅、局顺序排列。

  第二十六条 内部情况通报,发文机关标志为“内部情况通报”,标注期号(第×期)为3号黑体字,按年度顺序排序,置于版头公文标志之下空二行,居中排布。印发机关名称和成文日期标注方法同纪要。如刊登讲话和调查报告,讲话时间或调查报告撰写时间用阿拉伯数码标全年、月、日,置于标题之下用括号括起来;如刊登批示,一般用“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近期重要批示”的标题,下面用括号注明“××××年×月×日至×月×日”,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如需加按语应排在标题和时间标志之下、正文之上。按语用3号楷体字,两端各少排两个字。

  第二十七条 内政任字和内政提任字,发文机关标志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红色小标宋体字,发文字号置于发文机关标志之下空二行,居中排布。其他要素同内政发的公文格式。
 

  
印刷格式


  第二十八条 公文用纸一律采用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左侧装订。公告、通告等张贴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汉文从左向右横排,蒙文从左至右竖排。

  第二十九条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

  第三十条 正文每页排印22行,每行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 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0.35mm),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0.25mm)。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第三十二条 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体或楷体字(批转或转发通知的正文、其他文件中的按语用楷体)。正文中如有小标题,第一层用3号黑体字、第二层用3号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3号仿宋体字。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4号仿宋体字,页码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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