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28    浏览次数: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18日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要求,为扎实推进我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建设“五个湖北”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以建立反映资源稀缺性和资源价值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为核心,以健全科学、公平的碳排放权分配、温室气体报告、核查体系为支撑,以强化监管和规范交易为保障,以实施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为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要素明晰、制度健全、交易规范、监管严格的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指导、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2013年一季度,完成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及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研究设计工作。2013年上半年,制定出台《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完成包括管理体制、配额分配、交易平台、核查报告等在内的体系建设。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选择温室气体排放量较大的重点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5年,基本建立符合湖北实际,具备良好开放性和兼容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资源有偿使用与交易的市场机制,推进应对气候变化体制机制创新。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创新机制,尤其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引导、规范和激励企业和金融资本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以较低成本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

  (二)引导企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强企业竞争力。充分运用市场手段调动企业节能减碳的积极性,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优化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带动产业结构调整,有效控制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引导企业进行前瞻性的投资选择、做好相关的人才储备、树立绿色低碳的形象。

  (三)构建规范有序的交易市场,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提供示范。探索实行碳排放总量控制,在排放配额分配、交易平台建设、支撑体系设计等方面先行先试,建立组织健全、交易规范、制度完善的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同时,适时探索跨省碳排放权交易模式与机制,为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三、重点工作

  (一)明晰规范的市场要素。

  1交易主体。本省行政区域内2010年—2011年中任何一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合法拥有经核证的自愿减排量的法人机构;湖北省碳排放权储备机构;其他符合条件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2交易产品。本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针对二氧化碳一种温室气体。交易产品主要包括两类: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权配额;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含森林碳汇)。随着试点的不断深入,逐步纳入其他种类温室气体。

  3定价机制。遵循市场主导、政府调节为辅的市场定价原则,主要由供需双方采取定价转让和协商议价等方式由市场确定。为防止试点初期非正常的价格异常波动,必要时依法采取行政手段进行调节。

  (二)构建科学的市场运行机制。

  1实行碳排放总量控制。根据国家下达的“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7%和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6%的目标,通过科学的核算和预测,确定全省2015年、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分行业碳排放总量。在此基础上,对纳入全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企业,合理分配碳排放配额。超额排放的企业必须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和核证减排量,以完成减排任务。

  2科学合理分配碳排放权配额。综合考虑企业历史排放水平、行业先进排放水平、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等因素,制订企业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试点期间,配额免费发放给纳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企业。根据试点情况,适时探索配额有偿分配方式。

  3选择合适的交易模式。试点期间,交易产品采取现货交易。交易方式一般采取电子竞价和网络撮合等方式进行交易。根据试点情况,探索期货交易模式。

  4设计灵活的履约抵消机制。鼓励试点企业投资开发产生核证减排量的项目(包含森林碳汇),其核证减排量可用于抵消企业减排任务。同时,允许试点企业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包括自愿减排量在内的核证减排量,核证减排量的抵消不得超过初始分配配额的一定比例。

  (三)搭建有力的技术支撑平台。

  1建立交易平台。组建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为全省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建设交易系统,为交易双方提供第三方资金结算服务。试点企业通过交易平台购买或出售持有的配额和经核证的减排量,并在每年规定时间内,上缴与经核证的实际排放量相当的配额或核证减排量。

  2建立规范的注册登记平台。建立集注册查询、配额分配、配额管理、配额追踪、数据交互等功能于一体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便于主管部门、交易机构、企业的配额交易与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3建立碳排放报告平台。建立集企业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数据交互等功能于一体的碳排放报告平台,便于企业定期进行碳排放报告以及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核查。

  (四)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

  1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主要包括《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湖北省碳排放监测和报告指南》、《湖北省碳排放核查指南》等一系列规范性制度,为碳交易实施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2建立严格的监测、报告与核查体系。本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8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必须按规定执行碳减排监测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前向碳排放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企业碳排放报告;纳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企业除履行报告义务外,还必须由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

  3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激励与约束政策,鼓励企业自主节能减碳,约束试点企业的碳排放行为,规范交易参与方的交易活动。

  4建立多层次的风险防控体系。科学分配碳排放权配额,防止市场供需失调;完善碳价格形成机制,避免异常性价格波动;建立完备的交易安全防御系统和安全防控措施,保证交易的安全运转。

  5建立市场监管体系。建立碳排放市场交易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责任,对交易参与方、第三方核查机构、交易机构等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设立由碳交易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技术委员会,为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咨询和建议;加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重点抓好注册登记系统日常管理和维护、企业碳排放监测计划和报告管理、配额发放与核销、交易与核查监管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各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湖北证监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日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承担。

  (二)强化企业责任。引导企业提高认识,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企业要提交本企业碳排放数据,配合做好碳排放核查工作。纳入碳排放报告范围的企业要加强本企业碳排放监测等基础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相关基础建设、科学研究、能力建设等。积极吸引企业和金融资本投入,争取国内外机构对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四)加强能力建设。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人才培育机制,培养从事报告、交易和核查的专业人才队伍,为开展试点工作奠定基础。同时,加强与国外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研究、人才交流等领域的合作,共同研究探索碳交易市场对接的体制与机制。

  (五)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碳排放权交易的重大意义、国际经验、政策措施,增强企业的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认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试点氛围。

  五、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1年12月—2012年6月)。启动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课题研究工作,在制度设计、支撑条件、经验借鉴、平台建设、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方面开展研究,为试点工作做好准备。

  (二)启动阶段(2012年7月—2013年6月)。编制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和企业排放清单;完成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组建工作;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与管理电子系统;设立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技术委员会,审核认定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企业碳排放核算培训、清单报送,完成企业配额分配与发放等有关工作。

  (三)运行阶段(2013年8月—2015年6月)。正式启动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严格做好第三方核查机构和交易机构的监管工作,确保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探索开展跨省碳交易,为建立区域碳市场创造条件。

  (四)深化完善阶段(2015年7月—2015年12月)。总结前期试点工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研究扩大交易范围,创新交易模式,为全国建立碳交易市场做好人才、制度和技术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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