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紧急报送2013年全省配方肥推广农企合作企业、整建制推进示范乡村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01    浏览次数:3

各市、县(市、区)土肥站、有关农场:

  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农业部决定深入开展“百县千乡万村”整建制推进测土配方施肥行动,加大农企合作力度,强化配方肥推广应用,在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上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为确保我省该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农业部《2013年全国农企合作推广配方肥实施方案》精神,现就紧急报送2013年全省配方肥推广农企合作企业、整建制推进测土配方施肥示范乡(镇)、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确定农企合作企业

  按照“双方自愿、优势互补、公平公开、择优推荐”的原则,根据肥料生产、销售、服务企业状况和现有工作基础,遴选确定全国、省级、县级农企合作推广配方肥企业(简称农企合作企业),每县确定合作企业2-3家,耕地面积较小的县(市、区)可选择1家,同时填写合作企业基本情况表。原则上,保留上年合作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海安县、仪征市、金坛市、滨海县、铜山区等5个国家级整建制推进示范县(市、区)各对接2个全国农企合作企业。其它县(市、区)可优先与我省推荐的全国农企合作企业对接,也可根据工作基础,自行选择有推广配方肥积极性、产品质量优、服务态度好、愿意与农业部门真诚合作的复混肥料企业。

  二、确定整建制推进示范乡村名单

  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重新核定整建制推进测土配方施肥的示范县(市、区)、乡(镇)和村。根据上年工作实绩和工作基础,除5个国家级示范县(市、区)以外,高淳县、江阴市、武进区、常熟市、如皋市、东海县、洪泽县、宝应县、句容市、兴化市、泰兴市、宿豫区等12个2013年省级整建制推进示范县(市、区)各推荐2个整建制推进示范乡(镇)和10个整建制推进示范村,其它各县(市、区、场)各推荐1个整建制推进乡(镇)和5个整建制推进示范村,示范村在非示范乡(镇)中推荐。对上年绩效考评好的示范乡(镇)、村可保留。每个示范乡、每个示范村各对接1个国家级或省级或县级农企合作企业。

  三、编制2013年农企合作推广配方肥实施方案

  各市、县(区、市)及有关农场要编制《2013年农企合作推广配方肥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农企合作进展情况、组织形式、工作机制、技术模式、示范县乡村整建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及其配方肥推广任务安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措施等。要鼓励和引导大中型肥料生产、销售、服务企业采取各种配方肥推广应用模式,为整建制推进测土配方施肥的示范县(市、区)、乡(镇)、村生产供应配方肥,力争实现示范区内主要土壤类型、大宗农作物以及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园艺作物标准园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全覆盖”,配方肥施用量增加10%以上。建立健全农企合作推广配方肥跟踪系统,开展绩效管理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配方肥生产供应任务完成情况、设立配方肥台帐情况、配方肥产销信息报送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规或不良行为),建立有进有退工作机制,推动各地农企合作向深度和广度上发展。

  各地要通过上下联动、技物结合、农企合作方式,以配方肥推广应用为主线,实行整县、整乡、整村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按照农业部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要求,组织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部、省将定期对各地整建制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落实情况、农企合作企业配方肥生产、供应、服务情况等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企业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确定农企合作企业资格的参考依据。各地要按有关要求将农企合作推广配方肥进展与成效及时登录中国耕地质量建设网(http://www.chinafarmland.com.cn/)填报,并将电子文档报送省站。请各市将所辖县(市、区)的农企合作企业基本情况表、示范乡镇、村基本情况表汇总后于3月4日前,各县(市、区)将2013年农企合作推广配方肥实施方案于3月10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我站,不得延误。

  联系电话:025-86263734、86203875

  电子邮件:yingd@jsagri.gov.cn;yingd1101@sohu.com;

  yjnj88@126.com;jstfzzrr@163.com。

  附件:1.江苏省2013年全国农企合作推广配方肥企业推荐名单

  2.县(市、区)2013年农企合作推广配方肥企业基本情况表(式样)

  3.农企合作推广配方肥企业情况汇总表(式样)

  4.整建制推进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县(市、区)基本情况表(式样)

  5.整建制推进测土配方施肥示范乡(镇)基本情况表(式样)

  6.2012年江苏省整建制推进测土配方施肥示范乡(镇)名单

  7.县(市、区)2013年整建制推进测土配方施肥示范村基本情况表(式样)

       附件.doc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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