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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七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19    浏览次数:2

  为加强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保护,近年来我部积极推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在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我部已审定公布六批368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初步构建了分布广泛、类型多样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网络,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八大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我部计划审定并公布第七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现就组织申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渔业法》、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有关要求,将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作为依法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要充分认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抢救性保护一批重要水产种质资源及其关键栖息地。要按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要加强指导、科学论证、严格把关,保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申报质量。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工作,组织省级以上水产科研院所或大专院校的相关领域专家指导申报单位编写材料,科学确定保护物种、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提高保护区命名规范性和申报材料编写质量。要组织水生生物、渔业资源、水生态等方面专家对保护区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原则上,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必须是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我部将组织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申报材料编制单位要根据《办法》要求,依托相关领域专家认真做好保护区申报工作。要加强基础调查研究,详细了解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及其资源分布状况,科学编制保护区申报材料,使所申报的保护区面积适宜、区界明确、图件清晰。要根据《办法》规定的保护区命名原则,参考前六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命名情况,准确命名保护区。申报的保护区要具有较好的管理基础、固定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所在区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明晰;范围跨管辖区域的,还应征得相关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附书面意见。

  申报材料要按照规定格式(见附件)编印成册(一式6份),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2013年9月1日前(以邮戳为准)以正式文件报至我部渔业局。

  联系人:郭睿、吴珊珊;电话:(010)59191495/2934;传真:(010)59192965;电子邮件:zihuanchu@126.com。

  附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申报书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6月日

  附件:

  农办渔〔2013〕59号.CEB
  附件:第七批保护区申报书填写格式(1306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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