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01    浏览次数:1

沪安监职安〔2013〕22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5号)的要求,完成《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预防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明确的工作目标,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申报工作进行全面核查。用三年时间摸清本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监管。

  现将制定的《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核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20日

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核查工作方案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已于2012年4月27日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本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摸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申报核查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按照“摸清底数,普及教育,夯实基础,加强监管”的工作原则,对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开展全面核查。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本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开展全面核查,摸清职业病危害的现状,对职业病危害的行业分布、人群分布以及防护措施等情况有一个较为全面的掌握,建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一企一档”,为开展监管打好基础,为厘清监管职责提供依据,为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对策。

  2013年,完成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申报核查;2014年,完成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用人单位申报核查;2015年,开展核查准确性抽样调查。

  三、核查范围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代码》(GB/T4754-2011),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分类标准,按照市工商局提供的各行业用人单位名单(相关用人单位名单另发),全面核查本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四、进度安排及工作内容

  2013年核查工作,从3月开始至12月完成。市安全监管局将在各阶段组织人员赴相关区县进行推进指导。

  (一)准备部署阶段(2~3月)

  1.通知下发后,市安全监管局将于2月下旬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和业务培训。

  2.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于3月初制定核查工作方案。

  3.3月底前,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组织完成工作部署和业务培训。

  (二)信息核查阶段(4~6月)

  信息核查内容分两部分:

  1.信息核查。是指核查市安全监管局下发的用人单位名单的准确性。首先对市安全监管局下发的名单进一步梳理分类,名单上有,而实际上不存在的部分要在名单上标注清楚,名单上的单位属于其他区县的应及时反馈告知市安全监管局;其次是核查与名单相符的用人单位,核查时要认真核对信息,并填写《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核查表》(附件1);第三,对于名单上没有,而实际上有的用人单位要补录到名单上来,并标注清楚,同时填写《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核查表》。

  2.申报督导。是指核查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对于未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的用人单位要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督促该单位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完成申报备案工作。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于2013年7月1日前,完成信息核查汇总,并将《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核查汇总表》(附件2)报送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处。

  (三)申报核查阶段(7~10月)

  根据信息核查的情况开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核查。

  1.核查是否已经按照规定完成申报备案。对于仍然未申报的用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完成申报。

  2.核查申报的内容是否准确。对已完成申报备案的用人单位,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登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http://211.100.47.109/zywsmain/),将用人单位的申报情况打印出来,并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申报情况是否属实,进一步收集相关信息,填写《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信息核查表》(附件3),核查准确后建立起辖区内相关用人单位的“一企一档”,并输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信息系统”(http://zwjg.app.shsafety.gov.cn),完善本市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对于出现漏报、错报的情况要加以指导,并帮助用人单位纠正错误信息。“一企一档”以申报备案材料为基础,结合附件3以及日常执法监管材料建立起初步的管理档案。

  3.申报核查工作与申报备案审查相结合。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在经过核查的用人单位申报备案回执上贴花,加盖备案章。同时,组织人员梳理本区域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中的数据,对已经注销的用人单位信息要及时清理。

  (四)中期督查推进阶段(8~9月)

  8~9月份,市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申报核查工作进行指导,督查有关工作的进展,核查实际工作成效。督查结果符合要求的,将按照相关规定核拨工作补贴经费。

  (五)总结阶段(11~12月)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深入总结申报核查工作的开展情况,按照市安全监管局统一安排开展相互学习检查,撰写工作总结,填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核查信息汇总表》(附件4),于11月30日前将申报核查工作总结报送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处。

  (六)2014年上半年将对2013年申报核查工作情况进行复核检查,由市安全监管局聘请第三方机构,按照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最终名单5~1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确保核查工作的准确性。

  (七)2014年和2015年核查工作安排另行发文部署。

  五、补贴经费安排和使用

  市财政对此项工作专设了“职业病危害核查专项经费”项目。经费核拨标准为:各区县配套专项经费额度=(职业病危害核查专项经费总额/全市用人单位总数)×区县相关用人单位数量。具体额度待专项经费获得批复后,市局将对各区县额度进一步核算并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经费不足部分由区县安监部门自行申请配套。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掌握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状况,自觉做好防范防控工作,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也有助于安全监管部门掌握辖区内职业病危害的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全市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职业病危害申报核查工作作为今年本区域职业健康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和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合理安排组织人员,配套相应工作经费,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健全核查工作机制,以核查为基础,与专项治理、现状评价、监督执法等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相结合,统筹安排,有序推进。要强化对核查工作的督导和抽查,完善核查质量控制工作,认真做好核查人员的培训工作,避免错报、漏报。在申报核查阶段,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可以自行聘请能力较强的技术服务机构或职业卫生专家协助核查工作,确保信息的完整、准确。

  (三)建立档案,长效监管。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以此次核查为契机,全面掌握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底数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情况,建立健全本辖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档案。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档率要达到100%,职业病危害较重的用人单位建档率要达到80%以上。对于工作量较小的中心城区等,可以此为契机,对辖区内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进行全面申报核查,建立“一企一档”。

  (四)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加强与工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部门核查工作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研究解决问题。

  (五)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认真总结,将核查中各个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将工作方法、典型经验、出现的问题和对策及时上报市局职业健康处(联系人:徐建福,电话:54667360,电子邮箱:xujf@shsafety.gov.cn)。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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