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社厅解读《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3-04    浏览次数:3

  “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是我省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基于对省情的清醒认识作出的正确决策,《意见》含金量高,可操作性强,随着《意见》的贯彻实施,必将带动和促进我省民营经济的大发展,大繁荣,实现富民强省的奋斗目标。”近日,省人社厅副厅长张延峰对人社部门在加快我省发展民营经济工作中的主要思路及做法进行了解读。

  随着民营企业的迅猛发展,人才需求将逐步加大,进入民营企业从业的人才也将逐年增加。《意见》第8条提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领办创办企业。党政机关人员经批准,可以脱岗进行为期不超过两年的创业培训;事业单位人员经批准,可以脱岗进行为期不超过三年的创业培训,培训期间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和工资福利待遇。这是我省提倡全民创业的新举措,将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加高质量的人事人才服务。

  张延峰说,人社部门将从自身职能出发,为进行创业培训的人员提供人事档案、工资福利、职务级别、工龄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为创业培训人员解除后顾之忧。建立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工作的绿色通道。加大人才开发资金向民营企业人才资助的力度,鼓励科技创新。对归国留学人员、博士后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创办的民营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资助。鼓励引导和支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高校毕业生及民营企业急需的人才创办领办民营企业,到民营企业就业。培养一批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的民营企业家,为民营企业引进国外智力提供最快捷方便的服务。

  “发展民营经济是扩大城乡就业的重要渠道。为民营经济提供充足的高素质的用工资源,既是发展民营经济的需要,也是实现高质量就业的自身需求。我们将借全民创业之势,全面拉动我省的就业工作,用民营经济的大发展带动和实现高质量的就业。”张延峰信心满怀地说。

  当前一段时期,我省将以“优化就业创业环境年”为载体,开展好三项活动:一是全民创业带动就业系列活动;二是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三是创业技能提升活动。通过实施更加积极的创业就业政策,改善创业环境,强化创业服务,减少创业的市场准入限制,拓宽创业渠道,促进更多人走上创业、就业之路。为高校毕业生群体、农民工群体和就业困难群体新建一批创业园(市场、基地)。为民营企业提供定点培训、订单培训、定向培训。进一步实施劳动者素质培训计划,提高技能培训促进和稳定就业的作用。探索职业技能培训联动机制,将职业技能培训向高校延伸。实施特殊群体、特殊岗位就业补贴政策。对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及民营企业急需特殊人才到民营企业就业实施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社保缴费补贴政策。从民营经济发展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困难民营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适当减轻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型企业和初创企业负担。

  “民营经济涉及各行各业,面广线长,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积极的和谐劳动关系对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张延峰同时指出,要建立合法的用工关系。建立多元调解机制。积极推动组建以人社部门、企业、工会为主的三方调解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民营经济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深入推进“大调解”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人社部门主导作用,打造人社基层平台调解品牌。加强裁审衔接,提高仲裁裁决执行率。(记者 王丹赵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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