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28    浏览次数:2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办发〔2014〕54号),推动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任务分工如下:

  一、健全就业指导体系

  (一)建立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机制,将就业指导贯穿于高校阶段教育的全过程。(责任单位:市高校工委,驻连高校)

  (二)高校应自第一学年起就设立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课程,同时给予相应的学分认定。(责任单位:市高校工委,驻连高校)

  (三)建立实施就业指导导师制度,帮助每一名大学生制定就业计划。(责任单位:市高校工委,驻连高校)

  (四)进一步提升就业指导工作水平,创新就业指导模式,完善就业指导措施,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责任单位:市高校工委,驻连高校)

  (五)适时提供产业升级人才需求预测情况,使高校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

  (六)定期开展就业指导业务培训,积极宣讲就业形势和政策措施,与高校共同做好就业指导工作。(责任单位:市高校工委、市人社局,驻连高校)

  二、落实就业实习制度

  (七)积极推进就业实习制度落实,不断完善高校、实习单位、大学生三方共同参与机制。(责任单位:市高校工委,驻连高校)

  (八)高校应及时编制就业实习计划,主动与有关单位开展合作,组织大学生参加就业实习。(责任单位:市高校工委,驻连高校)

  (九)协调解决高校就业实习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责任单位:市高校工委,驻连高校)

  (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各类用人单位,都要为大学生提供就业实习岗位,安排实习指导老师。(责任单位:市高校工委,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有关单位)

  (十一)高校应为就业实习的大学生提供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驻连高校)

  (十二)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就业实习大学生,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实施就业技能培训

  (十三)各高校应将就业技能培训纳入课程教育体系,逐步建立“双证书”制度,取得政府补贴项目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相应学分认定。(责任单位:市高校工委,驻连高校)

  (十四)落实大学生参加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的各项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五)落实我市生源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技能培训享受生活费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六)落实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后按规定参加企业组织的政府补贴岗前技能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政策,落实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的各项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加强市场对接服务

  (十七)充分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拓宽高校毕业生知晓获取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的渠道。(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八)将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延伸到校园,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九)各地区、各群团组织要采取相应措施,鼓励用人单位走进校园积极对接。(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五、引导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二十)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资金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十一)落实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吸纳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十二)国有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六、实施涉农项目就业

  (二十三)实施“三支一扶”计划,落实服务期内高校毕业生享受生活补贴并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十四)落实“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时的各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十五)加大基层机关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力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十六)落实到乡镇、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十七)落实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到市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现代农业企业就业享受生活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十八)继续做好我市各类学校自主招聘高层次全日制优秀毕业生和市属医疗卫生机构自主招聘医疗卫生专业高层次优秀应届毕业生工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十九)制定并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涉农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就业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七、落实中央和省项目就业

  (三十)落实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责任单位:市高校工委、市财政局)

  (三十一)落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各项政策,对辽西北计划大学生志愿者给予工作和生活补贴及相关待遇。(责任单位:团市委)

  (三十二)落实辽西北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时的各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十三)落实辽西北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报考高校硕士研究生时的加分政策。(责任单位:市高校工委,驻连高校)

  (三十四)落实辽西北计划中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的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责任单位:市高校工委)

  (三十五)实施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落实对大学生村官的各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八、鼓励参军入伍

  (三十六)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和应届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学费资助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责任单位:市征兵办、市高校工委、市财政局,驻连高校)

  (三十七)落实对自愿应征入伍大学生保留学籍的政策。(责任单位:市征兵办、市高校工委,驻连高校)

  (三十八)落实退役后复学的大学生士兵享受经济补助等政策,对退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士兵给予政策优惠。(责任单位:市征兵办、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驻连高校)

  (三十九)高校毕业生可在毕业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退役后允许在入伍地落户。(责任单位:市征兵办、市公安局)

  (四十)大学生和异地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的进藏义务兵,按规定享受进藏义务兵优待金。(责任单位:市征兵办,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十一)落实退役高校毕业生参加我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笔试加分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征兵办)

  (四十二)对优秀高校毕业生士兵可依据有关规定提干、报考军校和保送入学。(责任单位:市征兵办)

  九、加大人才储备力度

  (四十三)落实对岗位储备计划高校毕业生发放岗位补贴并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十四)有效挖掘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市政府开发1000个公共服务岗位,落实服务期内高校毕业生享受生活补贴并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十五)鼓励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公开招聘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优先考虑公共服务岗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十六)继续做好就业见习工作,适时调整和拓展一批就业见习单位,今后每年新增就业见习单位50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十七)落实对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带教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并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等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激励自主创业

  (四十八)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十九)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纳入课程管理并给予相应学分认定。(责任单位:市高校工委,驻连高校)

  (五十)确保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教师进行创业教育教学活动,做好大学生创业辅导工作。(责任单位:市高校工委,驻连高校)

  (五十一)建设创业教育专用的软硬件实践平台,与相关企业和机构合作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和苗圃哺育等工作。(责任单位:市高校工委,驻连高校)

  (五十二)将大学生创业培训纳入政府补贴培训范围,提供后续专家服务;组织参加免费创业模拟实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五十三)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加入团市委组织实施的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YBC)项目。(责任单位:团市委)

  (五十四)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中小企业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金融局、市工商局、市妇联、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五十五)对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按规定落实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中小企业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金融局、市工商局、市妇联、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五十六)对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人社局、市妇联,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五十七)制定和落实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服务的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大连电业局)

  (五十八)每年遴选一批创业前景好的项目入驻各级各类孵化基地,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资金和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中小企业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一、做好就业帮扶

  (五十九)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责任单位:市高校工委、市人社局,驻连高校)

  (六十)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有效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六十一)对到社会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接收、落户手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六十二)对符合条件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六十三)将我市生源的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体系实行“兜底”安置。(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六十四)对毕业年度内的残疾高校毕业生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驻连高校)

  (六十五)落实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保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六十六)落实高校毕业生按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予以住房保障的政策。(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财政局)

  (六十七)各地区要参照市公共租赁住房等办法,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住房保障。(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六十八)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住房并以优惠价格租售,缓解高校毕业生阶段性住房问题。(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二、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六十九)规范签约行为,各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责任单位:市高校工委,驻连高校)

  (七十)高校毕业生可在求职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七十一)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时严禁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和毕业院校、户籍等限制性要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七十二)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等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七十三)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行为,依法纠正就业歧视现象,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七十四)对就业、创业和退役的高校毕业生,落实在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工龄确定、档案保管和转递、落户等方面的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七十五)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责任单位:市残联,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十三、健全保障措施

  (七十六)各级政府要切实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

  (七十七)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七十八)各地区要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七十九)市政府定期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宣传力度,积极宣扬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典型事迹,引导各方面共同关心并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八十一)多形式发布就业指导和校园招聘活动等信息,深入解读新时期就业方针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驻连高校,市人社局)

  (八十二)建立由各方广泛参与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不断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环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八十三)定期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进展和扶持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督察与通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研究制定上述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要简化流程、降低门槛、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全面完成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任务。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定期统计、通报和督察制度;在市人社局网站(www.dl12333.gov.cn)设立监督举报窗口、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关于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情况的投诉举报。请各地区、各部门明确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联系人,并于9月25日前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联系方式;请于每季度次月5日前报送相关工作任务进展和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

  联系人:刘忠强;联系电话(传真):88139071;电子邮箱:rsj88139071@163.com。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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