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要求哈尔滨市市属国企负责人年薪不得高于职工平均工资15倍

发布日期:2013-03-06    浏览次数:1

  记者从市国资委获悉,《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实行经营业绩分类考核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5日开始施行。《意见》规定,除市政府及市国资委特殊奖励外,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不得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其负责人的薪酬不得增长。

  资料图

  为进一步建立科学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机制,哈市按照业务范围、行业资产类型和主营业务的特点,将监管企业分为竞争性、投融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综合开发五大类。 《意见》中明确了五大类企业的考核指标,其中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主要考核政府下达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作任务、招商引资完成情况,对公共服务企业主要考核企业保障公共服务安全和质量、主营业收入、招商引资完成情况等。

  《意见》规定,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企业因发生决策失误、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违纪事件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企业集团领导班子在年度兑现薪酬时扣减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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