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发布

发布日期:2013-03-06    浏览次数:4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3月26日起施行。《办法》规定,采用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将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定低保对象要张榜公示

  《办法》明确,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凡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向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小组会议,确定拟保对象、类别,作出审核意见,将结果返回各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审核小组会议除乡村干部参加外,应当吸收农村党员代表和群众代表

  参加。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正式确定为保障对象,颁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保障金通过“一折统”实行社会化发放。

  农村居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办法》指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的工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一类保障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对二类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每季核查一次。《办法》要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度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按月发放。民政部门按照实际保障人数将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资金由财政社保专户拨入惠农专户,每季度初或者月初通过“一折统”发放。

  骗取低保金或将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指出,采用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手续的;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据了解,本办法自2013年3月26日起施行,2010年9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2号令公布的《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兰州日报 记者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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