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环保局、各扩权强权试点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审核与使用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山西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与使用管理办法》(晋环发[2010]203号)文件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山西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效性审核与监控数据应用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山西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晋环发[2010]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效性审核与监控数据应用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