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办函〔2013〕23号
各市(州)环保局:
2012年度“城考”考核标准继续执行《“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环办〔2006〕36号)、《“十一五”“城考”和“创模”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补充说明》(环办函[2006]708号)和《四川省县(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试行)》(川环函[2009]1097号),在现场考核和会审中,对一些具体指标的评分,按以下要求执行:
1、所有涉及监测数据的考核指标,如:环境质量、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重点工业排放达标率等均按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进行核算,没有监测报告、监测因子不全、频次不够、监测方法有误的按监测不达标计算。监测站须具有监测资质,无资质监测站的数据为无效数据。上述数据应与上报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数据一致,不一致的取得分最低值。
2、县(区)应附地级市环保局确认的环境质量(水、气、噪声)点位认证文件,考核时以认证的点位为准。在县(区)水环境功能区考核中,属于省控控制断面的要纳入考核。
3、环境空气质量按API指数和三项主要污染物(PM10、NO2、SO2)年日均值分别计分。三项主要污染物(PM10、NO2、SO2)年日均值计10分,PM10、SO2和NO2分别为4分、4分和2分,必须是所有考核点位采用空气自动站的监测数据或采用连续监测的数据。只监测TSP未监测PM10的,TSP按3分计。采用“五日法”监测年日均值的计分减半,满分按5分计算。API指数分别计10分(设市城市)和5分(县、区)。
4、地级市要求所有认证点位都是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市的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要达到2个认证点位,县(区)至少要有1套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且每套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至少运行9个月(3个季度),环境空气质量才能计算API指数。空气自动监测要求每个点位监测数据每月不少于21天,凡有一个认证点位一项污染物监测数据达不到规定21天的,缺少的天数按照API指数大于100计算。对于达到21天,个别点位没有监测数据的,该点位数据按三级标准的日均值计,再与其他点位的监测数据进行平均,重新核算该天的API指数是否大于100。
5、对空气采用连续监测的要求每个点位监测数据每月不少于12天,凡有一个认证点位一项污染物监测数据达不到规定天数的,该指标减半计分。对采用年日均浓度值计分时,应在报表中标注监测的是PM10或TSP,未说明的按得分最低计算。
6、饮用水水源监测的因子必须测全,属于选测因子没测全的,按1、7月不达标计算。
7、区域噪声监测时间为10分钟,交通噪声监测时间为20分钟,时间达不到要求的按0分计算。
8、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和生活垃圾产生总量按城市市区非农业人口排放和产生总量核算。市区非农业人口数以全省统计年鉴为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量以2012年度全省总量减排确认的数据为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原则上执行一级B标准,执行二级标准的需提供环评时确定为二级标准的依据。对污水处理厂进口COD浓度低于100mg/L,计算得分时,按处理的水量减半计算。垃圾渗滤液排放和垃圾焚烧烟气排放须按季度提供监督性监测报告,垃圾渗滤液未监测直接送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提供污水处理厂的接纳证明。
9、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和地级市的清洁能源使用率填报2011年度的统计数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环统数据确定,工业增加值由各地提供的统计年鉴确定。县级市及县(区)的清洁能源使用率需提供所有的锅炉、窑炉、茶炉、大灶的管理台帐,没有台帐的,其数据不予认可。
10、提供重点工业污染源一览表及排放达标率表。包括企业名称,各企业2012年度排放总量和达标排放量,控制级别(国控、省控或市控),按照废水、二氧化硫、烟尘和粉尘分别列出。国控、省控企业提供每季度一次的监督性监测报告,市控企业提供每半年一次的监督性监测报告。重点工业污染源因停产未进行监测的,应列表说明,否则按不达标计。各企业的排放量按照环统数据确定,各地的排放达标率按监测报告核算。
11、工业固体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提供处置情况明细表,包括产废企业名称,2012年度产生的废物类别、数量和处置方式、处置量。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还需提供申报登记台帐、危废类别代码、处置单位名称、资质和转移联单。在本地进行工业危废焚烧和医废焚烧的,提供至少一次焚烧设施监督性监测的原始监测报告和数据。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以环统数据为准,处置利用量按照提供的各产废企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情况明细表确定。对工业危险废物的产生量根据环统数据和列入环境统计的企业进行逐一核定。对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处置量按照提供的管理台帐、处置单位资质和转移联单量进行核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没有取得地级市环保局颁发的医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其处置率按0计算。
1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设市城市以2012年四川统计年鉴(2011年度数据)公布的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为基准进行核实,县城以省住建厅提供的最新数据进行核实,对2012年新增覆盖率超过10%的,计算得分时,超过部分进行扣除。
13、机动车定期环保检测率中,提供检测机构名称和省环保厅批准的委托资质,检测数量按照检测车辆类型一览表(一、二类轻型汽车、重型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和月度检测台帐确定,没有摩托车检测线的将扣除摩托车的检测部分。
14、由于国家尚未安排今年的设市城市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的调查,各市均可按85%的满意率(满分)进行填报。县(区)按照四川大学的调查结果评分。
15、在县(区)考核中,监测能力达标按省厅监测处或省监测中心站提供的名单核定,监测能力达到新三级站标准的得4分,按以前老标准通过达标验收的得3分。监察能力达标按各市上报的资料核定,监察能力达2标得3分,达3标得1分,监察能力在去年的基础上得分有所增加的,需提供支撑文件。
16、现场考核及会审时,应按要求带齐相关资料,凡“城考”报表不全、原始监测报告和管理台帐不全、或无相关支撑材料的,该项指标按0分计算,会后补充的资料将视为无效。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