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889号
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交通局民航重庆市管理局重庆铁路分局重庆港口管理局重庆海关重庆市邮政管理局重庆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运输、携带、邮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渝林护[1999]56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林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交通局,各区县(自治县、市)林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交通局,重庆铁路分局所属管内特一等站、二等站、车务段,邮电局:
现将《关于加强运输、携带、邮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林业 野生动物 运输 规定 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办公室 1999年3月16日印
关于加强运输、携带、邮寄陆生野生动物及
其产品管理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完善管理制度,禁止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对全市运输、携带、邮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运输、携带、邮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办理《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市内准运证》(以下简称《市内准运证》)或《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以下简称《出省运输证》)(以下统称《准运证明》,式样附后)。
二、运输、携带、邮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区县(自治县、市)境的,凭猎捕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件,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市内准运证》;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需运输、携带、邮寄出市的,凭猎捕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向市林业局申请核发出省运输证明。
三、交通、铁路、水运、航空、邮政等部门和个体运输专业户,必须凭“准运证明”办理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承运、邮寄和携带手续。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承运、邮寄和携带,并应及时通知或移交当地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无“准运证明”的;2、证、物不符的;3、运输线路与“准运证明”不符的;4、到达目的地与“准运证明”不符的;5、使用过期“准运证明”的;6、伪造“准运证明”或涂改“准运证明”的。
四、动物检疫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疫。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检疫,并移交当地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无“准运证明”的;2、证、物不符的;3、“准运证明”过期的;4、伪造“准运证明”或涂改“准运证明”的。
五、林业、公安、工商、动检、交通等部门和我市各木材检查站、林业站、交通检查站、动物检疫监督检查站或其授权单位,对运输、携带、邮寄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要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挡获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移交当地区县(自治县、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需要进出口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展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报批手续。海关凭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动物检疫部门核发的检疫单证或商检部门核发的检验证,查验放行。其中,查获的走私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的,由动物检疫部门查处。
七、各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积极举报挡获非法运输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适当奖励(举报电话:61528881)。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附:1、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市内准运证(式样)
2、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式样)
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市内准运证(式样)
渝野运( ) 字第 号
申请运输、携带、 邮寄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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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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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运地点: 经由 抵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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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种名或其产品名称 |
数量(大写)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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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期限(大写)
盖 章 年 月 日 |
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式样)
( )动运证字[ ]第 号 A( )―011151
申请单位(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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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依据: |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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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单位(人): 收货单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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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 |
省(区、市) 市(地区、州) 县(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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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起讫 |
自 经由 至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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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名称 |
保护级别 |
货物类型 |
数量及包装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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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机关(专用章)
签证人:
审核人:
申请人: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 |
注:①本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承运单位留存,第三联随货同行;②本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签发,加盖野生动物管理专用章;③本证一次性使用,证货相符;不准涂改、买卖、转让或重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