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水、气、重金属污染防治,加大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力度,提高生态和农村环保水平,我省陆续出台《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多项措施,从制度和机制上推进环保工作规范化,提高全省环保监管水平。
《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日前正式颁布,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该制度作为排污者守法和执法人员执法的凭据,既约束排污单位,也约束环保部门。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而继续排污的企事业单位,省环保厅将协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甘肃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将于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规定,环保部门将依据一系列技术指标将试点工业企业评定为优良、较好、合格三个环保信用等级,环保信用等级越高的企业,环保行政部门对其监管将越少;未取得合格以上等级的工业企业将列入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黑名单”。
从今年开始,我省将定期公布环境监测结果。省环保厅决定在每年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的上旬,将上季度的监测结果,以排名方式在《甘肃日报》和甘肃省环保厅网站公布,涉及内容包括空气质量达标率、地表水达标率、饮用水源地达标率、国控重点企业达标率和国控重点企业监督监测超标状况。
据悉,省上还将出台《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意见》。前者对各级政府和17个省直部门环保监督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把综合部门在保护环境方面的被动协助转变为分工合作;后者在保证加大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和实现对监管对象100%覆盖的基础上,对环境监察工作的服务内容作出相关规定。(甘肃日报 记者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