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4月10日起施行政府公益性岗位残疾人就业比例不低于三成

发布日期:2013-03-08    浏览次数:4

  3月5日记者获悉,《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省政府会议讨论通过,自4月10日起施行。今后,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办法》规定,我省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扶持残疾人就业,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按安置2名残疾人计算。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在招用残疾人职工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按期足额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并按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保障残疾人职工在转正、晋职、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重度残疾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累计满15年者,经本人申请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裁员时,一般不得裁减残疾人职工;企业破产时应当妥善安置好残疾人职工。

  《办法》确定,用人单位公开招考和录用公务员、其他工作人员,除职位有特殊要求之外,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家庭零就业援助制度,确保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并按规定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优先为其提供担保和贷款。

  《办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劳动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未给予受害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据悉,本办法自4月10日起施行。1997年1月13日发布的《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同时废止。(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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