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持续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解决好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环境问题,对照国家空气质量新标准和人民群众期盼,制定了《山西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21日
山西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
一、空气质量改善的迫切性
环境空气质量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空气污染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活质量,同时还会对社会生产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治理大气污染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抓手,有利于发展方式的转变,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有利于发展质量的提高,也有利于生活质量的改善,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实践支撑作用。国家高度重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颁布了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域实施了一系列新举措。
近年来,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环境空气质量全面好转,但是同时也应看到,11个设区的城市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污染依然突出,O3和PM2.5等二次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灰霾天气逐渐增多,复合污染问题已逐渐成为首要问题,在新的空气质量标准下,大部分设区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将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县级城市达标率也将显著下降。短期内我省以煤为基的发展方式仍然难以转变,污染物排放仍将处于较高水平,同时经济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带来的污染控制压力也将持续增加。受PM2.5、O3新增指标及NO2和PM10等原有指标加严的影响,我省环境空气质量实现全面达标面临严峻考验。环境空气质量已成为制约全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已成为当前全省转型综改工作中的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
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到2015年,11个设区的城市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年均浓度平均比2010年分别下降4%和10%以上,SO2和NO2保持稳定达到二级标准。
到2020年,11个设区的城市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年均浓度平均比2010年分别下降12%和20%以上,SO2和NO2继续保持稳定达到二级标准。
2020年后,继续不断努力,使全省11个设区的城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力争早日全面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
三、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
(一)优化能源利用结构与布局,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快速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在我省天然气、煤层气、焦炉煤气、煤制气等“四气”产业一体化发展推动下,优化能源结构与布局,11个设区市城区范围努力构建气、电为主的能源体系。加大对天然气、电力、地热、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利用和供应能力,推进工业、民用及交通用气工程建设,加快燃气管网及输变电线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加大各类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力度。到2015年,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4%以上,县城燃气普及率达到80%以上,发展农村清洁能源。力争到2015年,燃气资源供应条件较好的工业开发区、产业园区完成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燃气资源供应条件较差的,要完成集中供热、集中供蒸汽等分散燃煤锅炉改造。完成11个设区市城区范围内的集中供热全覆盖,鼓励燃气管线基础较好、供气量充裕的市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到2020年,燃气和电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不低于15%;太原市城区燃气和电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不低于30%,其他10个设区市城区燃气和电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不低于15%。在11个设区市和11个县级市市区及各县县城实施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继续推进农村地区清洁能源采暖工程。
有效控制城区低矮面源污染。11个设区城市制订城中村集中供热改造或整村拆迁安置方案并推动实施,用三年时间完成,严格控制城区低矮面源燃煤污染,各市城区取消原煤散烧。到2015年,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5%以上,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0%以上;在有条件的地区,改用燃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同时加强管理,防止反弹。太原市建成区除集中供暖设施覆盖区域以外全面禁煤,持续扩大“限煤区”范围。
加强城区餐饮油烟管理。现有饮食服务场所污染扰民或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2013年6月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2013年6月1日起,不能达标排放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新建饮食服务业油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禁止在城区内露天烹调、烧烤食品。在城市规划区及人口密集的地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严格工业布局与污染治理要求,加强颗粒物污染控制。
实施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新建企业要入园,提高工业产业聚集度,各类工业开发区(园区)应进一步规范管理,明确产业发展方向,提升技术水平,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建设,减少污染排放。11个设区市城区规划范围上风向严禁新建、扩建大气污染项目。
提高企业环境准入门槛。制定和实施更加严格的水泥和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加大污染治理力度,降低污染排放。加强监督检查,不达标企业限期关停。2015年前水泥厂必须完成烟气脱硝治理。研究制定油漆、涂料等溶剂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建立严格的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市场准入机制,减少溶剂使用过程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步伐。11个设区城市要根据电力、钢铁、建材和焦化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要求,制订辖区淘汰工作方案。逐步淘汰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淘汰1000立方米以下的炼铁高炉、50吨以下转炉和电炉以及与其配套的烧结、连铸、轧钢系统,涉及生铁产能约1800万吨。建立污染减排、落后产能淘汰与新建项目相结合的机制,实现“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
加强和落实颗粒物污染控制要求。在我省中北部城市群(太原、大同、朔州和忻州)落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该规划关于颗粒物的相关污染控制要求,省内自行考核。具体涉及对火电行业、钢铁行业、水泥行业和工业燃煤锅炉的烟粉尘排放提出更为严格的控制要求。提高我省大气污染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标准。火电行业颗粒物排放限值标准由50mg/m3提高至30mg/m3;水泥行业尽快出台和实施《山西省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行业烧结(球团)除尘装备全部采用袋式除尘器或电除尘器。燃煤工业锅炉控制方面,11个设区的市城区淘汰10吨以下锅炉,其他地区淘汰6吨以下锅炉;11个设区的市城市区烟尘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到80mg/m3的,其他地区不能稳定达到120mg/m3的,全部进行高效除尘技术改造。所有沸腾炉和煤粉炉应安装袋式除尘装置。
(三)积极发展绿色公共交通,控制机动车污染。
大力发展绿色环保公共交通系统。完善和优化城区公交网络,提高公共交通的出行比例。加快太原市轨道交通建设。2015年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出行比例达到30%,2020年力争达到40%以上。同时,加快自行车道和步行道的建设,鼓励绿色出行。
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及燃料替代型车。加大纯电动车、混合动力车等新能源车和液化天然气等燃料替代型车的使用和推广力度,在公交、环卫等行业以及政府机关率先使用,鼓励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优先规划建设城市公交企业加气站,确保城市公交气源供应,并为城市出租汽车提供加气服务。太原市城区公交燃气化改造率达到90%以上。
有效控制新增机动车污染。实施机动车总量监管,防止机动车过快增长。重点地区视情况实施机动车总量控制。提高新车准入标准。2014年全面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国Ⅳ新标准,并配套供应相应标准的油品。
加强在用车污染控制。条件成熟后,逐步实施机动车限行,控制在用车使用强度;采用强制治理或淘汰等手段杜绝或减少冒黑烟机动车的使用;严格在用车排放定期检测和环保标识管理,确保在用车达标排放。
加快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采取经济鼓励手段,促进老旧机动车淘汰,到2015年完成“十二五”淘汰8万辆国Ⅰ标准(含)以下的老旧机动车的目标;到2020年,再强制淘汰国Ⅱ标准(含)以下老旧机动车约7万辆。
(四)加强生态建设,提高环境自净能力,增加环境容量。
加快绿化步伐。按照省委、省政府绿化山西、生态兴省战略目标,大力实施城乡生态化建设。到2015年,全省森林面积达到5650万亩,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23%。
实施生态修复。矿区开采实行边开采、边恢复、边治理,特别要加强对煤矿、金属矿、石灰矿和采砂场、采石场等关停废弃矿区的治理,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矿区内开采面得到有效治理,减少扬尘污染,明显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增加森林碳汇。积极践行“低碳”生活,加大碳汇造林力度,不断创新碳汇造林组织形式,深入开展碳汇计量检测,积极构建碳汇交易平台,引导和发动社会各界参与碳汇造林。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积极开展以中幼林抚育和低质低效林改造为主要内容的森林经营,提高森林质量,增加森林蓄积,全面提升森林固碳能力,切实提高环境的自净能力。
(五)进一步提高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水平。
加强扬尘综合整治管理工作。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城管等部门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将扬尘控制工作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以控制施工扬尘和渣土遗撒、开展裸露地面治理、加强道路清扫保洁为重点,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不断扩大扬尘污染控制区面积。到2015年底,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总面积的80%。到2015年一般控制区的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70%以上,重点控制区的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90%以上。
开展绿色文明施工。推行绿色文明施工管理模式,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控制建设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施工面积,减少裸露作业面。城区建筑施工工程及土石方施工现场全封闭作业;应用洗轮机、吸扫车、防尘墩和抑尘剂等技术,落实工地边界无尘责任区。实施渣土运输车辆资质管理,杜绝渣土遗撒。及时清运处置各类垃圾,堆存点要实施防尘抑尘措施。提高道路保洁标准,控制交通扬尘污染。提高城市道路保洁水平,城区所有道路必须实施机械化吸尘保洁作业,城市主干路以及施工工地周边道路必须实施冲刷保洁作业,降低路面尘负荷,尽量避免道路起尘。
(六)完善监测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重污染日预警和应急管理。
优化和完善监测网络。例行监测点全面开展PM2.5监测,并于2013年建立卫星遥感监测体系,基本形成地面和立体相结合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研究增设火电、焦化和钢铁产业集中区PM2.5例行监测站点,提供PM2.5控制的科研基础信息。
实时发布PM2.5监测数据,加强公众监督。在国家新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颁布后,逐步发布PM2.5的实时监测数据,各市、县成熟一个发布一个,实现11个设区城市所有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全部开展PM2.5监测并实时发布。
建立重污染日预警和应急管理制度。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城市区域大气环境可能会出现重污染日。为保护公众健康,应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重污染日应急预案,要加强对公众的预警,提醒市民特别是敏感人群做好防护,减少户外活动,中小学生可停止体育课、课间操等活动。
(七)加强绿色环保宣传,推动全民监督控污。
大气污染治理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政府各部门应制定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加大污染减排监管力度,在绿色出行和节能环保方面率先垂范,同时引导公众对我省空气质量改善有良好、正确的预期。企事业单位要落实污染减排主体责任,积极采用污染治理技术,大力控制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排放。社会公众要不断提高环保意识,践行绿色生活和消费模式。通过多方努力,形成政府各部门齐抓共管、企业积极治理、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良好格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督查考核。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环保、发展改革、经信、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林业、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实现部门联动治理大气污染。
落实政府责任。各地要认真落实大气污染治理和空气质量改善属地责任,按照全省要求每年确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订落实任务工作方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落实部门责任。省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提出本部门的具体落实意见,由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各地相关部门开展相应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建立部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引导和加强舆论监督。
建立和完善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形成治污合力。进一步完善部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行集中突击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对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单位)依法联合惩处,形成治污合力,全方位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威慑,有效促进企业落实治污。
加强环保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大气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加强舆论监督。
(三)完善法规标准体系,优化防治机制。
从实际污染贡献的控制出发,研究落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席会议制度、区域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空气污染补偿制度、联防联控区空气管理委员会制度等,争取突破行政区界管理的局限性。
借鉴国内外大气污染控制的先进理念和模式,总结我省大气污染治理的成功经验,制定《山西省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制定和完善冶金、建材、电力等行业及机动车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环境准入,促进高污染落后工艺、产能和设备的退出。
(四)制定环境经济政策,提高支持环保产业力度。
加大对污染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的财政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各类燃煤设施改用清洁能源的经济鼓励政策;研究制定引导工业企业搬迁进入工业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的经济鼓励政策;制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料和产品的经济鼓励政策;制定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的经济鼓励政策;继续推动和强化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的奖励政策;加大淘汰老旧高排放机动车的经济补偿力度等。
针对当前大气污染特点和防治要求,提出鼓励支持环保产业项目和技术名录,提出鼓励发展的具体优惠政策。
(五)加强科学研究,提高大气污染治理科学决策支撑能力。
进一步加强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应用,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能力和水平。开展以治理PM2.5为重点的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实施烟气脱硝、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等新技术研究,开发清洁生产工艺和绿色产品,降低污染排放。
进一步加大各部门的科技投入,针对我省各设区城市颗粒物污染来源特点、煤焦铁产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点、北方黄土高原区特征及区域生活特点,加强对重点地区PM2.5的形成、传输规律及与地理气象条件之间关系的研究,为今后我省长期治理PM2.5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