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会议决定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题目修改为:“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二、第一章共四条。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规则,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增加三条,分别作为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大会审议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罢免、任命,应当充分发扬民主,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代表职责;代表应当依时出席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选举等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
三、第二章标题修改为:“会议的准备”。
四、原第二条调整为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原第七条调整为第六条,修改为:“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大会召开之前,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经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代表团请假。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六、原第三条调整为第七条。
七、原第五条调整为第八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大会议程草案;
(三)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
(五)确认新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
(六)准备会议有关报告材料等其他事项。”
八、原第六条调整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九、原第八条调整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设区的市、地区和驻藏中国人民解放军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十、原第九条调整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和第二款中的“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删去。
十一、第三章标题修改为“会议的举行”。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内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十三、原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以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选举本次大会的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大会议程;
(三)大会其他事项。”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内容为:“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本次大会的秘书长召集。”
十五、原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内容为;“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依法提出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五)主持大会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提出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十七、原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的议程:
(一)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推选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三)决定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决定大会会议日程;
(六)决定表决议案的办法;
(七)决定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八)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十八、原第十三条删除。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内容为:“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四)可以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并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二十、原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九条,原第十五条删除;原第十六条、原第十七条,分别调整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十一、原第十八条调整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二十二、原第十九条调整为第二十三条。
二十三、原第二十条删除。
二十四、原第二章标题调整为第四章标题。
二十五、原第二十一条调整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内容分别修改为:“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应当向大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说明。
代表联名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之后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二十六、原第二十二条调整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大会作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会议审议或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二十七、原第二十三条调整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各代表团和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大会。”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内容为:“列入大会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意见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大会。”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内容为:“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三十、原第二十四条调整为第二十九条。
三十一、原第二十五条调整为第三十条。
三十二、原第二十六条调整为第三十一条,该条“提案人要求撤回,”后增加“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后增加“并向大会报告,”。
三十三、原第二十七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
三十四、原第二十八条调整为第三十三条,该条中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后增加“会议期间代表”。
三十五、原第三章标题调整为第五章,修改为:“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财政预算”。
三十六、原第二十九条调整为第三十四条,该条“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后增加“应当分别”。
三十七、原第三十条调整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自治区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三十八、原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六条,该条第一款“……由各代表团”后增加“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
该条第二款修改为:“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自治区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大会,大会主席团将关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自治区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三十九、原第三十二条调整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自治:区财政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变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变更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自治区财政决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四十、原第四章.标题调整为第六章,修改为:“选举、辞职和罢免”。
四十一、原第三十三条调整为第三十八条,该条中的“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前增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四十二、原第三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提出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大会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的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
四十三、原第三十五条调整为第四十条,该条第一款中“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前增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
四十四、原第三十六条调整为第四十一条,该条第一款“主任会议”前增加“常务委员会”。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缺位的时候,可以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人选。”
四十五、原第三十七条调整为第四十二条。
四十六、原第三十八条调整为第四十三条,该条中的“专门委员会”后增加“组成人员的”。
四十七、原第五章标题调整为第七章标题。
四十八、原第“三十九条调整为第四十四条,该条第二款删除。第三款调整为第二款;其中的“有关机关”改为“有关国家机关”,“并可以对议案”后增加“和有关报告”。
四十九、原第四十条调整为第四十五条,该条第一款“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前增加“一个”。
五十、原第四十一条调整·为第四十六条,该条第三款修改为:“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对书面答复提出意见。”
五十一、原第六章标题调整为第八章标题。
五十二、原第四十二条调整为第四十七条。
五十三、原第四十三条调整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会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五十四、原第四十四条调整为第四十九条,该条中的“一切有关的机关。”后增加“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五十五、原第四十五条调整为第五十条。
五十六、原第七章标题调整为第九章标题。
五十七、原第四十六条调整为第五十一条。
五十八、原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调整为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两条中的“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改为“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改为“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五十九、原四十九条调整为第五十四条,该条第二款“由主席团决定”前增加“采用哪种方式,”。
六十、原第五十条调整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