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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中医药局启动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等

发布日期:2013-08-16    浏览次数:2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中长期规划纲要(2011-2020)》等文件精神,加强对中医药服务贸易的组织、引导和规范,推动中医药服务贸易健康快速发展,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日前印发了《关于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启动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建设工作。

    《通知》指出,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建设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总体目标是在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科研、产业、文化等方面推动一批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建设一批中医药服务贸易骨干企业(机构),创建若干个综合实力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区域。旨在通过三年的努力,探索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模式,创新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中医药服务贸易相关政策法规,建立中医药服务标准,培育国际知名服务品牌,全面推动中医药服务贸易健康快速发展。

    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建设主要支持一批在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科研、产业、文化等方面中医药特色突出、市场优势明显、发展前景广阔的中医药服务贸易项目。中医药服务贸易骨干企业(机构)建设主要支持一批近三年在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科研、产业、文化和中介等方面稳定持续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具有较好工作基础,条件完备、特色突出、已形成规模效益和良好品牌、具备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中医药服务贸易企业(机构),能够发挥示范辐射作用。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区域建设主要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两级政府或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其所辖区域内中医药服务贸易类别较齐全,基本建立较为完整的中医药服务贸易产业链,区域特色明显,形成区域规模,产生良好效益,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

    《通知》规定,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医药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均可申报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机构);地方政府(指省级或市级)或其委托的跨商务、中医药管理等多部门委员会可申报重点区域。

    另文印发的《首批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通知》中申报对象、申报内容、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机构)分类和申报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具体《通知》、《指南》详见网站“通知公告”专栏。本项工作的申报截止日期是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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